廉署年報能否促發法務和行政改革? 廉署年報能否促發法務和行政改革?

廉政公署昨日分別以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和出版單行本的形式,將已經提交給特首崔世安的《二零一二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予以公佈。或許是受到習近平主席「八項規定」的影響或感召,《工作報告》單行本頗為簡樸清新,不像特區其他官衙的年報,也不像廉政公署自己過去的年報,使用重磅道林紙印刷,豪華奢侈。當然,這也與廉政公署本身的定義相吻合。蓋「廉政」也者,主要是指政治廉潔,實際上廉政公署的主要職能就是開展預防及遏止貪汅犯罪,及接受行政申訴等工作。但從義項上看,「廉政」也有政務作風清廉簡樸,不奢侈浪費之意。廉政公署過去舉辦的「清茶談廉政」活動,就值得稱頌。現在的《公報》也是紙本形式的「清茶談廉政」。

在廉政公署的二零一二年《工作報告》中,除了是對廉政公署二零一二年反貪工作和行政申訴工作進行總結之外,還附錄了載有多個案例的兩個附件,包括廉署向行政長官提交的法律意見書,及廉署發出的部分勸喻和調查報告等,其中一些案例過去未曾披露過,讀來頗有新鮮感,當然更感到具有很大的警醒和教育意義。

廉政公署對二零一二年的行政申訴工作的結論,就值得特區政府及各行政部門高度惕勵,並認真整改。實際上,《報告》指出,二零一二年的行政投訴主要集中在醫療衛生、工務、治安執法、經濟及社會房屋、教育及市政方面,基本上同民生及政府決策有關,不少問題非純技術及執行層面的事宜,而是同決策層有關。引發矛盾的主要原因包括制度建設定位不清、步伐緩慢、建議方案不切實際,未能跟上社會的急速發展,造成有制度、但落伍;無制度、但遲遲卻未見出臺的狀況。精簡行政流程依然未見起色,節省行政成本亦未見融入公務管理思維。另外,精確的時間管理依然未成為公務管理思維的組成要素,致使淪為空話的計劃不少。思維麻痺及流水作業的現象頗為普遍,承擔未見於公務管理的思維內。該作為而不作為、該決定而拖延決定的現象頗常見。而現代行政理論已充分印證,「不作為」、「遲作為」的危害性往往比「亂作為」更大,甚至影響更深遠。

法律改革滯後及執行力不足,這兩者都與行政法務範疇有關。制度滯後是法務範疇的政務,這已是老生常談的問題,拖累了特區政府以至是整個特區的與時俱進,及妨礙了與經濟、民生發展的相適應。而執行力雖然是整個行政機關的事情,但由於行政範疇的「不給力」,導致發生了未能發揮「列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的作用。是否應當藉著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及就職,重整相關部門,將有為及有能者提拔上來,補強行政法務範疇的實力,就值得思考。

澳門回歸已經十四年,已是《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所提出的「五十年不變」的四分之一強。因而在行政執行力方面,不能再以「細路哥做大人嘢」來推搪,應予補強。過去曾實行過培訓制度,選送公務員到國家行政學院和新加坡培訓,但效果不彰。看來並非是公務員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制度未能「獎勤罰懶」,各級職位十四年不變,沒有「能上能下」機制,也沒有各行政領域交流互調機制,一坐就是十幾年,十足內地改革開放前的「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如何對公務員的積極性產生激勵作用?反正再努力工作也沒有晉升的機會,而某些中高級職務據位者即使是再慵懶,甚至犯了原則性的錯誤也位子照坐不讓,雷打不動,即使公務員們再有上進心者也會泄氣,《報告》所指的「該作為而不作為、該決定而拖延決定」的現象就將會更為嚴重。

因此,藉著第四任特區政府執政,有必要對各中高級職務位置,尤其是主要官員的位子,進行調整。並參考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擇天下英才而用之。打破體制壁壘,掃除身份障礙,讓人人都有成長成才、脫穎而出的通道,讓各類人才都有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的機制。」制定特區政府的人才培育機制,為「澳人治澳」事業,及保持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或人才支撐。當然,更是為了消除《報告》所指的各項行政弊端。

從《報告》附錄的一些個案看,廉署所接到的一些行政申訴,經過偵查,有些投訴得以證實,在搜集到足夠的證據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些則是不實,予以歸檔。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報告》所載的個案還有一個情況值得注意,就是在當年投資居留的行政活動中,發生系列虛假情況,包括偽造無刑事犯罪紀錄,也包括「假投資」。由於當年置業移民的的一百萬元的「門檻」設得過低,這是推高樓價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而且還是集中發生在中低收入人士適居的樓宇上,因而導致民怨急升,甚至還發生刑事人命事故。儘管後來已經叫「停」,但其後遺症一直貽害到現在以至是未來。這個教訓是深刻的,必須認真記取。

其實,置業移民政策還有更多的不適法,甚至是形成與內地的法律發生法律衝突之處,只不過這已非澳門特區廉政公署所管轄的事務,因而《報告》沒有將之開列出來。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有關精神和《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內地公安機關的慣常做法,內地居民在獲批准來澳門定居時,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因而透過「置業移民」和「技術移民」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卻又未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更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已辦妥「置業移民」、「技術移民」手續的人士,他們為了符合澳門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在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當時而言)等國購買居留權。這不單止是在有意無意地踐踏「一個中國」的紅線,而且還嚴重抵觸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讓享用「投資移民」、「技術移民」政策的內地居民,以購買第三國甚至是台灣「邦交國」的居留權的方式,在澳門辦理「投資移民」手續。由於他們並不具備中國公民移民外國定居的法律手續,故這種做法是幹擾了中國的出入境法律制度的。而且,也在客觀上為內地貪官「洗錢」、轉移贓款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