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政府官員是基本法賦予議員的神聖權力 質詢政府官員是基本法賦予議員的神聖權力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在立法會與議員們激辯,尤其是白英偉反詰立法會不應將兩、三宗有關警方與媒體關係的小事當作是討論話題的說法,經媒體報導後,引起坊間嘩然。社會輿論幾乎是一面倒地支持議員行使質詢權力,並批評保安範疇高層官員的欠妥態度。看來,這一事件亦引起最高行政當局的關注,昨午特首何厚鏵在啟程赴京向中央述職時,也作出表態,指出議員有權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

白英偉可能認為,警方每年處理的案件有八千多件,而與媒體發生磨擦只有兩、三宗,比例上是十分「濕濕碎」;但議員們卻將之拿到立法會討論特區政府各政務範疇的「施政方針」的場合來討論,似是大感委屈及不忿。但他並沒有認真反思:立法會對類似事件的質詢,已不止是一、兩次;但在保安高官多次信誓旦旦地作出改善的承諾之後,卻一再發生類似的事件。那麼,不要說是此後每年發生兩、三宗,即使是一宗,也必將會成為議員會質詢的議題。因此,當保安官員遭遇此類質詢時,首先要做的,是檢討自己的工作是否已經到家?對代表全體「澳人」民意的立法會議員作出的承諾是否已經兌現?而不應埋怨及遷怒於議員們。

何況,正如特首何厚鏵所言,質詢政府官員是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按此思路延伸,政府官員接受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更是其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五條就明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這最後一句「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就表明,立法會議員有權對政府的工作、政府推行和執行的政策以及政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而立法會議員對政府工作實施有效監督的方式之一,就是在立法會的會議上,公開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以便於對政府的工作實行有效的監督、檢查。而與此相呼應,「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五項又規定,特區立法會行使「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進行辯論」的職權;「澳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更是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按照上述規定,立法會議員依法享有對政府工作的質詢權。也就是說,立法會議員有權在立法會的會議上,對政府主管的工作、推行的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政府主要官員或其他負責官員回答立法會議員的詢問。立法會議員通過行使質詢權,對政府的工作實行有效的監督。

蕭蔚云教授所著的《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就對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的質詢權作出如下的詮釋:澳門特區政府是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以行政長官為首的主要官員等所組成的政府,上受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和委托,行政長官又為澳門各界代表人物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應對中央人民政府和廣大澳門居民負責,應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轄,也應當對主要由選舉產生的澳門特區立法會負責。因此,立法會議員對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和政府的工作有提出質詢的權利。質詢是指具有質詢權者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提出質問和要求答覆,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一種監督形式。

實際上,按照政治學的原理,質詢是議會對政府所應負責之事,用書面或口頭提出詢問並要求答覆的權利。質詢的主要目的,是在於明瞭政府施政的內容與方針,但同時亦可用以批評政府的政策,並督促政府,糾正政府官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故如運用得當,就既可表達民意於政府,又可使政府知悉民意而有所警誡。目前在國際社會上,質詢制度已逐步演變成行使議會職權相當重要的法定工具,甚至成為內閣制國家議會最重要的監政權之一。口頭質詢不但是議員問題的最佳利器,而且口頭質詢權的運用也是測試議員問政能力的重要「監測器」。很多行政方針與決策都是在這種一問一答的逼問方式下無所遁形,甚至因此呈現弊病或漏洞,行政機關也因此才會尊重民意,調整其不適當的」既定政策」或「立法計

劃」。為此,在一些國家,立法保障議員的質詢權力。如法國第五次共和就將質詢權提升到憲政的層次,其「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就規定,「每周應優先保留一次會議,以供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一些國家的法律還對政府官員拒絕答詢作出了處罰規定,甚至將其視為「藐視國會罪」,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可能是澳門的高中級公務員大多受益於「回歸效應」及「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缺乏長期公共行政實踐的浸淫磨練,因而對政治學尤甚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關係的理論素養也就顯得頗為不足,導致對立法會議員質詢權的意義了解不深。因此,就曾發生過衛生局的高官「反擊」議員質詢內容的咄咄怪事。而今次,則是作為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之一的白英偉局長,對議員行使質詢權表達埋怨及不滿。既然連主要官員都未有通讀深悟「澳門基本法」,也就更顯得向公務人員加大宣介及培訓「澳門基本法」工作的力度,應是特區政府絲毫不能懈怠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