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機磋商未涉航權不適用港台航約談判模式

本月十日,本欄《商討春節包機事宜各方都宜注意幾個問題》一文分析指出,「陸委會」倘是為了達到營造兩岸官方人員充任「民間代表」參與商談假象之目的,而要求由官方人員充任「民間代表」參與商談 的話,也將會是缺乏誠意和善意的表現,將會導致今年的「春節包機」破局。何況,」包機」議題在慣例上並不涉及「航約」、「航權」問題,「陸委會」實在是不宜提出仿照「港台航線」和「澳台航線」的模式,由官方代表充任台方民航業者「顧問」參與商談的要求,以免令「春節包機」問題政治化、複雜化,將近年難得一見的雙方都有誠意和善意的議題搞砸。「陸委會」既然已經授權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就應讓其獲得充分信任、充分授權與大陸方面進行商談,「陸委會」最多只能是在幕後指導、拍板。

連日來事態的發展,果然是出現了筆者所擔懮的情況。本月十一日,「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在接受台灣媒體採訪時聲稱,「陸委會」對磋商「春節包機」的立場一致,就是參照二零零二年台港航權談判模式,「這是我方一再強調」,而且「我相信對岸也應該非常了解我方立場」。他還表示,「陸委會」已經注意到,去年十月二十七日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已經指出,以「台港模式」進行包機談判是屬可行。為此,「陸委會」希望大陸方面能夠言而有信,以雙方可以共同接受的方式立即展開務實協商……云。

圖以「台港航線協商模式」進行包機協商,這是台灣當局對「春節包機」議題的基本底線之一。實際上,「陸委會」十一日發出的「新聞稿」就聲稱,去年秋天,陳水扁在「雙十講話」中,即指示行政部門擬定兩岸人、貨包機的便捷方案,並希望盡快與對岸展開協商。隔天,「行政院」即召開財經會議,作成兩岸盡速協商推動「雙向、對飛、不中停」包機的政策決定。十一月十日,陳水扁進一步指示,可以採取「台港航線協商模式」進行包機協商。

既然陳水扁已經作出了「可以採取台港航線協商模式進行包機協商」的裁示,「陸委會」當然也就是戳力執行、全力推動的了。尤其是曾在陳水扁身邊出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因而頗得陳水扁真傳,也唯陳水扁馬首是瞻的吳釗燮,當然是不會錯過這個可以表功的機會的。

所謂「台港航權談判」,是指二零零二年台灣與香港談判兩地航運業日後飛行航線及航空公司班機規劃。這項談判經過七次磋商,在當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協議,成為日後一種談判模式。其最重要的特徵,是這次談判雖然在名義上是由民間業者作為檯面上的談判主體,但在台灣當局的委托之下,實際與談的卻是以民間社團「顧問」身份上桌的「政府」官員。當時,前「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就表示,「台港航權談判」實際上是由「政府」授權的主管官員──身兼海基會副秘書長的「陸委會」企劃處長詹志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長張國政以民間業者社團「顧問」的名義全權主導談判進行,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樂大信則只是接受「委托」,在談判桌上必須聽從經授權官員的指示。因此,在當時所簽署的「台港航約」上,列有「依據指示簽署」字詞,表明台灣方面的代表並非單純以公會理事長身份簽署,而是在台灣當局授權下所為,彰顯「政府介入」的濃厚意涵。而且,在談判的過程中,台灣方面主要是由詹志宏、張國政與對方代表商談,樂大信只是履行「簽約職能」。

由此可見,台灣當局堅持要以「台港航權談判模式」來進行「春節包機」磋商,實質上就是要製造「恢復兩岸制度性談判」的假象。尤其是內定與談的詹志宏,既是「陸委會」的官員〔現任「陸委會」主任秘書〕,又具有海基會副秘書長的身份,他如能按「台港航約談判模式」前往北京上桌談判,至少也可算是對北京方面堅持要求台灣方面回到「一中」原則及「九二共識」才可恢復海峽兩會制度性商談的突破。而且,也可向一直在施予「復談」壓力的美國作出「交代」。

台灣當局的密底算盤,北京方面當然是十分清楚,必然予以堅決抵制。昨日,國台辦經濟局長何世忠在國台辦例行記者會上就指出,「春節包機」不涉及所謂「航線」問題,而且也只是一個個案,故不適用「港台航約談判模式」。雙方只是就包機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技術性、業務性問題作出安排,完全可以採取民間對民間方式,由兩岸航空公司或民間行業組織進行直接溝通。

為此,何世忠斬釘截鐵地說,台灣海基會、「陸委會」人員參加「春節包機」協商是不適合的,這將會給兩岸業者直接溝通造成不必要的困擾。他又表示,國台辦、海協會人員都將不會參加此次兩岸航空業者的直接溝通。而至於張國政是否可以參與的問題,何世忠則不表反對。估計,這是因為,一方面張國政是民航局的官員,而民航局的業務就是直接進行民航行政管理,這與「春節包機」磋商沒有抵觸,而且也可有助於解決磋商過程中的技術問題;另一方面,張國政本來就是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的顧問,這個「顧問」是名正言順的,不象詹志宏是為了參加談判而臨時被安上「顧問」的虛銜。因此可以說,張國政與談是技術問題,北京方面不持異議;而「陸委會」或海基會派人以「顧問」名義與談,則是政治問題,北京方面當然是要堅決反對。

北京方面所持的「春節包機」不涉「航權」問題,因而不適用「港台航約談判模式」的說法,符合國際航空法的規定。實際上,由台灣水牛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航空法》一書〔趙維田著〕就指出,不定期航班和「包機」不屬「國際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的規範範疇,故「包機」的法律制度全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並游離於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之外。因此,「包機」協議是屬於「自由式協議」。既然如此,「春節包機」磋商就不適用分配定期航班的「港台航權談判模式」。

必須指出的是,張銘清去年十月二十七日所說的可適用「港台航權談判模式」的,是指兩岸「三通」談判。吳釗燮顯然是耍了個小聰明,玩弄偷換概念的手法,將「春節包機」磋商與「三通」談判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