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設法消除廉政制度中的灰色地帶及空白點 宜設法消除廉政制度中的灰色地帶及空白點

前年六月間,本欄曾連刊多文,建議行政當局在研擬「公職法修改草案」時,應當引進「旋轉門條款」〔即「過冷河」制度〕,及把好公務人員兼職、迴避兩關,禁止或限制公務人員兼任與其角色有衝突的社會職務,以免滋生賄賂貪污等不法行為。

行政當局是否「兼聽則明」、「廣納建言」,由於未有看到「公職法修改草案」,我們不得而知。但廉政公署卻在歸納現行法律制度及參考各國各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綜合該公署個案調查中較常出現的問題,編印了《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及《公共行政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兩本小冊子,以推廣正直的公仆文化,培養優良的服務人格。前者印行了四萬本,以全體公務人員為對象,力圖以簡明的文字,並輔以實例來闡釋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方便公務人員清晰理解條文內容及精神,避免工作上的操守不當。後者則印行四千五百本,以領導及主管人員為對象,其中對「守則」的製作步驟及實施等有較詳細的闡釋,部門可據實際情況及職務特點,在內容上作出調整或重點強調,以更切合人員操守管理上的需要。昨晚,廉政專員張裕在一個場合上對筆者表示,在「指引」的編寫過程中,有參考了本欄所提出的一些建議。

「指引」的內容頗為詳盡,在對公務人員的公職義務,利益衝突,收受利益的處理,兼職,迴避制度,保密義務,部門/機構資產及資源的使用,及法律責任,舉報責任及途徑等方面,都有詳盡、具體、生動的描述,且簡單易明。如果公務人員能人手一冊,經常翻閱,將其內容熟記於心,並付諸實踐,相信澳門的公務人員隊伍就能持廉守正、端行亮節,而澳門社會也將成為完全的廉潔社會。

不過,由於「指引」的編寫依據主要是現行的公職法律制度,而現行公職法律又存在一些灰色地帶甚至是「空白點」,故「指引」的內容仍不能盡如人事。當然,這並非是出於廉政公職的原因,而是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缺憾所致。因此,我們仍然再次建議,行政當局在修訂公職法律制度時,是有必要引進及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暨相關重要文獻資料〔尤其是其中的《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及鄰近國家、地區的經驗,盡量減少灰色地帶,填補空白,使到相關法律制度更為完善,成為廉政反貪的重要規範及有力武器。

在現行法律制度中,最大的缺憾是未有設立「旋轉門條款」。因此,才會發生曾任賭牌競投委員會秘書長的高級公務員捨棄高職高薪及可觀退休金,辭職擔任一家美資賭牌公司的高級職務,從而發生嚴重的利益衝突一事。而在這方面,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公務員制度,都是予以明文限制的。這些規定內容,在香港將被稱為「過冷河」制度,在台灣地區則名之為「旋轉門條款」。雖然名稱及具體內容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卻是一致的。就是擔任某方面特定職務的公務員,在退休或退職之後,必須相隔一段規定的時間,才可進入與其擔任公職時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私人機構就業。一般地說,許多國家和地區法律並不禁止公務員在退休和辭職後到企業任職,但是,法律對公職人員離職後的就業,進行交易、代理有種種限制。法律還禁止公職人員代表政府親自參與任何尋求未來就業的機構的事務,而且,「旋轉門條款」還不單止是對特定或涉密公職員卸任後再就業的時間作出限制,而且嚴格規定公務員結束公職關係後必須對其在官方活動中所知道的事務保守秘密。實際上,公務員不得泄露過去所掌握的內部信息提供內情服務,這已經成為國外境外立法的一條慣例。美國、德國、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對此規定非常嚴格,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或辭職後,不得泄露過去所掌握的文件或事實,否則以犯法論處。公務員結束公職關係後必須對其在官方活動中所知道的事務保守秘密,在沒有得到批准的情況下不能在法庭內外說出秘密事務或對其作出聲明解釋。批准是由其主管上級做出,如果原主管上級已結束公職關係,由新來的主管上級執行。公務員在結束公職關係之後,必須遵照原主管上級或新的主管上級的要求,交出其官方的文件、圖紙、圖片說明以及各種關於官方事件的記錄以及複印件。他的遺屬和繼承人也有交出文件和複製件的同樣義務。澳門的公職法律制度,適宜參考上述規定內容,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設立自己的「旋轉門條款」或「過冷河」制度。

另外,澳門特區已有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法律》雖然基本上具有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及國際慣例上的「財產申報對象」、「財產申報內容」、「財產申報時間」、「受理和審理申報之機關」及「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要素,但在「公眾監督」方面,卻是「猶抱琵琶半遮面」,不但是並未像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那樣,規定相當級別的官員及民意代表〔議員、「立委」、「國代」等〕的申報資料必須刊登在「政府公報」。而且即使是在「聲明書的申報」部分,也對公眾查閱「申報書」設下了重重手續程序限制,並禁止取閱人將「申報書」的部分內容予以公開透露。這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大眾傳媒是根據「政府公報」所刊的申報資料,予以公開報導,甚至是從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的做法,相去甚遠,起碼是不符「強制公開」的國際慣例。

實際上,前段時間台灣地區的媒體之所以能夠揭發陳水扁上台後財產暴增,及吳淑珍未有申報炒股收益並逃稅,都是記者們根據公開發行的《監察院公報》上所刊的申報資料,進行調查對比,而揭發出來的。因此,申報資料公開,有助於媒體和公眾的監督。相反,申報資料不公開,就將使申報制度的功效大打折扣。如果說,行政會委 員及立法會議員中的商人,因其收入來源主要是非公職收入,而有保留隱私及安全方面的顧慮,因而是可以理解的話,公務人員的主要正當收入來源就是公職收入,其財產申報就並無隱私及安全的顧慮。除非,他的主要收入是來自於非正當性甚至是違法的其他收入。但正因為這部份倘有的收入是抵觸廉政精神的,更應公開透明化,亦即更無「隱私」可言。讓它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更是應有之義。因此,澳門的「陽光法案」在是否公開申報資料方面,宜區隔處理﹕具有民間身份的議員、委員的申報資料,可不予公開;而專職的公務人員的申報資料,則應公開化及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