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熱打鐵完善澳門反貪制度建立司法互助 趁熱打鐵完善澳門反貪制度建立司法互助

為期四天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昨日在澳門開幕。來自一百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十多個反腐敗國際組織的七百多名代表聚集一堂,圍繞這次大會的主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四章》:國際合作」,探討國際反腐敗合作中的引渡、被判形人移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和聯合偵查等重要問題,並將選舉產生新一屆的國際反貪聯合會主席和執行委員會。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宗旨之一,是促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施,並加強各國反貪污機構在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協會將尋求取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聯合國維也納總部舉行了關於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特別磋商會議,來自法國、英國、德國、義大利、美國、阿根廷等二十多個國家的反貪污機構以及聯合國、國際檢察官聯合會、亞洲預防犯罪基金會等國際組織的負責人或代表共四十餘人出席了本次會議,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隨後,第一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暨會員代表大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二至二十六日在在北京舉行,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這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一屆主席和執行委員會。此後,分別在印尼、烏克蘭舉行了第二、三屆年會和會員大會。而第四屆年會安排在中國的澳門舉行,可能既有該機構的總部是在中國首都北京的因素,也有肯定澳門反貪機構偵破歐文龍貪賄案的考慮。

然而,就在這次年會舉行的前夕,發生了令澳門尷尬的事,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公佈了世界各國各地區二零一零年度的「廉潔指數排行榜」,其中本來在這幾年因受「歐文龍事件」影響而排名已就偏後的澳門地區,得分僅為五分,較去年少了零點三分,國際排名也跌了三位,僅排在第六十六位,介於「輕微腐敗國家(地區)」與「腐敗比較嚴重國家(地區)」之間。這未免有些尷尬。不過,正如本欄曾分析的那樣,「透明國際」所引用的每一資料的有效期為三年,由此就造成了對一國(地區)評價的滯後性;而受調查者對腐敗的感覺本身主要就是通過反腐敗來獲得的,亦即是根據所破獲的貪腐案來作評價依據的,如當地的廉政機構沒有破案記錄,評價結果就相對「清廉」,但這並不一定與當地的腐敗實況相符。因此,「透明國際」今年公佈的澳門的「清廉指數」,具有比較嚴重的滯後性,從而使到「清廉指數」無法及時反映澳門地區的廉政建設所取得的成就。但即使如此,也應化壓力為動力,提高施政的透明度,使市民具有作為社會評價的充分知情權, 有自由的輿論監督,努力提高澳門的廉潔指數。而國際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在澳門召開,更是對澳門的鞭策,促使新任特首崔世安在反貪倡廉領域有所作為。

這次會議的主體,是國際反貪合作,當然也包括澳門與內地及外國的反貪合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也在與澳門特首崔世安會面時指出,期望內地與澳門司法執法機關緊密合作,有效打擊跨地區及跨境犯罪。他表示,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澳門檢察院共同牽頭制定的兩地刑事司法協助安排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希望雙方共同努力,爭取早日簽署。這將是兩地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關規定、通過區際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的重要措施。

這又是一個令澳門尷尬的問題。畢竟,澳門回歸十年,仍未能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按道理,在一個國家的主權之下,而且內地的法律系統雖然是號稱「社會主義法系」,實質上仍是屬於歐陸法系,無論是沿襲於舊中國的法律制度--德國的法系,還是新中國成立後參考前蘇聯法系,都是屬於歐陸法系,故完全可以套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模式,稱之為「中國特色的歐陸法系」。而澳門法律體系更是沿襲於來自葡國的歐陸法系,兩者的適應共同性甚強,要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是沒有問題。

但為何已經過去十年了,仍未能簽署?看來主要是因為兩地的法律制度有較大的差異甚至是嚴重的法律衝突。比如,在內地,是有死刑的,而且也適用於貪污罪行。實際上,過去的一批貪官如成克傑、胡長青、馬向東等,就被判處死刑並已被執行;而澳門則是沒有死刑。而國際慣例是「死刑犯不引渡」。雖然澳門回歸後,不適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而適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因而不能使用「引渡」一詞,而適用「移交」或「遺返」,但比照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中所含有限制死刑的原則,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有不少人強烈要求寫上「死刑犯不引渡、不移交」的原則。後因《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已有所表述,故而沒有正面寫進《澳門基本法》。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過,據說現在內地已有司法指引,貪汙罪盡量不適用死刑。因此,近來,審判的一批貪官,如陳紹基、王華元等,盡管數額比成克傑等人還多,但都只是判處緩刑兩年執行的死刑,而沒有立即執行。而按內地慣例,一般判處「死緩」的被告,多數都因「表現良好」而最後沒有執行死刑。這也為澳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突破「死刑犯不引渡、不移交」的國際慣例,有利於澳門與外國開展國際現實司法合作,打擊貪汙犯罪活動,鋪墊良好基礎。

另外一個原因,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澳門刑法》、《澳門刑事訴訟法》存在大量的法律衝突和矛盾,其中在貪污罪的罪行描述上尤為突出。其中最明顯的,是《澳門刑法》中並沒有兩個國際公約中的腐敗犯罪,包括政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公職人員貪汙等,《刑法典》都沒有與之相適應的罪行。而且,《廉政公署組織法》規範其職責之一是打擊貪汙行為,但在《澳門刑法典》中並沒有「貪汙」罪的罪名,雖然可以勉強與「侵占罪」、「受賄罪」等相對應,但《廉政公署組織法》又並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以歐陸法系是成文法的特點,這樣的「罪名定義差異」現象,是不應存在的。因此,《刑法典》必須作出相應的修訂。

《廉政公署組織法》同樣也需要作出相應的修訂。昨日馮文莊專員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就表態要修訂。這個態度甚好,但必須指出的是,除了是要與國際公約相適應之外,也應理順內部運作。比如 ,有關廉署權限的法律,並未對其查案時間作出限制,而《刑事訴訟法》是八個月期。這不但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的規定相悖,也與《刑事訢訟法》有衝突。何思謙的自殺,據說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遭到廉署調查後,超過八個月既不向其詢問,也不移交檢察院,這明顯是違法的。為此,澳門律師公會曾提出了批評和建議。現在既然馮專員提出要修訂,就應注意到這一法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