雛談為罹難陸客立碑及給予「國家賠償」

到今天,台灣蘇花公路塌方事件已是十五天亦即半個月了。盡管馬政府為搜救遇險的二十八名大陸遊客,已是盡到了責任--出動了包括海、陸、空三軍兵員在內的一千五百多人,和動用到飛機、軍艦等作戰武器及各種機具,在極為艱難的環境下,把塌方土石流翻了個遍,據說每天花費一千多萬元新台幣。但估計是遇難陸客已經連人帶車滾下了大海,故到目前為止,只是找到並已測定證實了龔艷一人的屍塊,及另一塊尚未被測定的骸骨之外,其餘陸客都是未見蹤影。罹難珠海旅行團成員的家屬「生要見人,死要見屍」的要求,應是難以實現。家屬們面對這一殘酷現實,也由於他們逗留在台灣的時間已有十天,應是回家的時候了。據說,他們將於今日前往宜蘭地檢署辦理死亡證明書,明天上午赴宜蘭蘇花公路現場舉辦招魂儀式,下午轉往台北第二殯儀館舉辦家祭及告別儀式,本月五日離開台灣返回大陸。至於後續搜救工作,馬政府仍未鬆怠,「行政院長」吳敦義昨日在面對個別「立委」設下搜救停損點的呼籲,雖然也承認失踪者存活的機率不高,但仍將會竭盡心力搜救到底,並將會與家屬好好溝通,處理好善後。

十多天來,馬政府全力搜救,可以說是為了維持兩岸人民交流的熱度,當然更是為了保住大陸居民台灣遊這個可為自己掙得政績的項目,盡了心力,固然是值得肯定;而大陸罹難遊客家屬的忍痛為兩岸,也值得贊頌。他們面對親人遭此災劫,起初心情激動,甚至指責是「三分天災,七分人禍」,可以理解。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台灣民眾批評在同一場「鯰魚」台風中,高雄市長陳陳菊的不負責任表現而使用的,大陸家屬只不過是在看了台灣電視的報導後,以「拿來主義」借用而已。他們也曾不滿救援力度不夠,是因為未能設身處地,以為蘇花公路的地形地貌也如同樣是在海邊的珠海市那樣平坦。但當到了現場一看,不但是懸崖峭壁,而且塌方量極大,搜救難度極大且極其危險,也就明白台灣方面的難處。再加上在現場折衝協調的大陸官員,包括海協會副秘書長張勝林,國家旅遊局港澳台司司長滿宏衛,及廣東省和珠海市的前線工作組的地方官員的努力安撫勸導,他們接受了現實,很快就平復了心情,沒有再發飆,尊重馬政府的搶救工作。這既是大陸相關單位現場官員的努力,也是罹難陸客家屬顧全大局的結果。他們深知不要因為個人之事而影響兩岸關係,尤其目前正是「五都」選舉前夕的關鍵時刻,家屬們倘有激烈批評馬政府的任何語言,都會被很會製造話題的民進黨拿來大做文章,影響國民黨的選情。由此看來,那些作為普通民眾的陸客家屬的政策水平和道德風格,都要比那個官至廳級的電影官江平要好得多。

有罹難陸客家屬在離台前提出,希望台灣當局能在事故發生處樹立紀念碑。這個要求並不過分。畢竟,為重大災害事故罹難同胞樹立紀念碑,這是國際慣例,也是台灣地區的慣常做法。實際上,台灣當局無論是在藍綠執政時,都有為災難立碑的做法。而為蘇花塌方如此重大的災難立個碑,既是紀念罹難的陸客,也是表彰忘我搶救的台灣官民。而且,罹難陸客也以他們的寶貴生命,為馬政府解了一個死結,立了大功。--昨日台灣環保部門召開專家小組環保會議,「有條件通過」蘇花公路改善計劃,倘能再在未來三到五天召開的環評大會獲得順利通過,工程預算達四百六十五點八億元新台幣的「蘇花改」工程就可在年底正式動工,至二零一七年全線通車。而這項計劃,一直遭到民進黨的阻撓,並在民進黨執政時將原已動工的工程硬生生地叫停下來。二十名大陸遊客的犧牲,加上近萬名花蓮民眾昨日赴台北請願,呼籲馬政府給他們「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的壓力,為馬政府解了套。罹難陸客就單是這個「貢獻」,也值得為他們樹立紀念碑了。

餘下的善後,就是理賠問題。現在可以確定的,是此次罹難的每位大陸遊客可獲台灣友聯產物保險和富邦產物保險的保險金新台幣五百一十萬元。另外,大陸組團旅行社也將賠償保險金三十萬元人民幣。至於本身就是中國人壽珠海公司員工的龔艷,其家屬還可獲得八十萬元人民幣的賠償。

但是,台灣方面是否也比照罹難人員中的台灣居民給予家屬慰助金以至是「國家賠償」,卻是成了大問題。在這次風災中罹難的台灣居民,當局已比照去年「莫拉克」風災的做法,發給每人新台幣一百萬元的慰助金,但大陸遊客卻不在此範圍之內。另外,馬政府還將向其家屬給付「國家賠償」。而對大陸遊客,則不予發放和給付,而民進黨「立委」更是公開反對。馬政府的理由,是「過去並無前例」。但似在家屬慰助金方面,有所鬆動,「內政部長」江宜樺就表示,必須等「行政院」政策指示,再配合辦理。而在「國家賠償」方面,吳敦義昨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這首先要調查台灣民眾在大陸有沒有申請賠償的案例,當時究竟有沒有受理,有沒有賠償。最重要的是要符合兩岸對等的原則。他還表示,已請「陸委會」進行調查。

不過,「陸委會」已經表明,「國家賠償」是不分對象的,亦即是罹難者家屬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不分台灣人或大陸人都可以領到賠償金。既然連「國家賠償」都不分對象,那麼,層次較低、金額較少的慰助金,也都不能因為「沒有前例」就拒絕發放了。

台灣馬政府不是說要尊重人權,並希望能將「立法院」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檔嗎?「國家賠償」就是屬於「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這裡雖有「對等」的限制,但卻以確定外國人是可以適用「國家賠償」的。那麼,既然馬政府承認「九二共識」,那大陸居民就更應可以適用「國家賠償」了。

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法八二律決字第一六三三七號函規定,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規定之宗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因此,該「條例」與《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要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權益受損者,應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而當時發出此司法解釋函的「法務部」的部長,就是馬英九先生!

由此,吳敦義所指的「對等」,顯然是錯誤引述了《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對外國人適用,但須遵循「對等互惠原則」的規定。而按當年的「法務部長」馬英九作出的司法解釋,大陸居民屬於本國人,因而不適用外國人的「對等互惠」原則。馬政府不應否定自己的「馬總統」當年所作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