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倘無公開財產部分等於是廢紙一張 陽光法案倘無公開財產部分等於是廢紙一張

廉政專員馮文莊日前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暨會員大會上致詞時宣佈,澳門特區將於本月中推出新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新法例將適用於副局級或以上,以及掌握政府資訊的官員,如行政會成員等,都需要適度公開財產。對此,昨日不少議員都認為有公開財產的必要,因為這是國際大勢所趨,也是反貪的需要。但公開範圍是否合理,需待條文公佈後才可評論。

其實,澳門特區是有制訂了官員申報財產制度的,而且還是早在澳門回歸前的一九九八年就由立法會通過,回歸後的二零零三年作出了修改。但這個被稱為「陽光法案」的《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的法律,只是規定所有的公務員必須在入職九十日內提交個人和配偶的財產報告給廉政公署或終審法,卻並將有把一切放在陽光之下。就像歐文龍這樣的官員,其所申報的材料是以密封式信封呈交終審法院,任何人士包括終審法院都不能拆閱信中內容。公眾更是只能查閱申報人本身的基本資料部份,而不能查閱其所申報的財產及資產資料。只有在涉及刑事調查時,經過向法官申請許可後,辦案機關才有權查閱。而且官員只有在就任和離任的時候需要申報,不需要隨時更新。因此,並不符合這個《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所標的的「公眾監督」部份。這就導致這個拒絕引進「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示」原則的「陽光法」,是一個有缺陷的法律,祇有「財產申報」的形式,欠缺「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制度失去其應當具有的職能及意義。這樣既不能讓公眾監督官員,也失去申報財產的預警和防範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在立法院二零零三年五月審議《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的修訂法案時,特區政府及立法機關均是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引進公開所申報財產資料的機制的。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因為最講求「人權保護」、「個人私隱」的美國等西方社會,其「陽光法案」都已規定官員所申報的資料必須公開,甚至還須主動刊登在法定的官方刊物上。比如,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其實,必須公開官員財產申報資料,這是國際慣例。實際上,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第八條「公職人員行為守則」第五項就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配套法律《反腐敗的實際措施》第四條「公佈財產」則規定,「公職人員應全面公佈個人情況(在進入政府部門任職時即公佈本人的全部資產、債務和社會關係)或定期提供簡要情況(每年的全部收入或商業活動)或公佈應予的事項(職務以外的收入、出售或購買超過一定數額資產的單據)」。因此,公開官員申報的財產資料,不但是實行廉政的需要,也是執行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國際公約的必然要求。

而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份,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份,規定「申報書」內容必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銷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份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如果說,澳門原有的「陽光法案」,是因為在澳門回歸前的殖民統治時期制訂,而無法貫徹「強制公開」的原則,更無法體現「公眾監督」的精神,尚是可以理解的,那麼,在澳門回歸、實行「澳人治澳」之後,仍未能在修訂「陽光法案」時真正落實「澳人治澳」的方針,亦即是在理論上是澳門特區的主人的澳門居民,在有權參與澳門特區社會政治事務的同時,卻無權監督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公僕」的行政作為及職業道德,使到「澳人」參與「治澳」的權力有所缺損,則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現在,第三屆特首崔世安提出了「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決定在修訂「陽光法」時,認同主流意見,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對於高級官員申報的財產資料設定公開的機制,公開的形式可以包括公眾查閱等。因此,也希望立法會議員在審議「法案」時,能真正領會在澳門特區生效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精神,把好這一關,為澳門特區能真正成為「陽光政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