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涉外事務VS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在日本橫濱的「胡連APEC會」中,胡錦濤回應連戰提出的「台灣國際活動空間」訴求說,對於對外事務,包括台灣民間組織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問題,應該經過兩岸溝通協商。如此,有些不必要的內耗和不愉快的事情就可以避免,有些問題也可以得到妥善解決。他還風趣地表示,兩岸很多事情「通通氣」就好了,這是因為沒有協調,大家都不知道,悶在肚子裡,一旦發生就熱鬧了,所以要「通通氣」。

胡錦濤的上述這番話,是在「胡連會」後由連戰辦公室發出的「新聞稿」所披露,而新華社在播發「胡連會」的消息時,並未報導這段談話內容。究竟是因為這胡連會」分為三段階段進行,記者不知有此番談話內容而未採發(據台灣媒體報導,這次「胡連會」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允許所有中外媒體進場拍照、記錄、錄音;第二階段是閉門會談,但雙方幕僚都繼續留在會場內;第三階段則是胡錦濤與連戰兩人的對話,雙方所有幕僚(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和連戰辦公室主任丁遠超都退出,雙方各只留下一名記錄員),還是記者已採寫了但新華社總編室出於種種考量而作了刪改?

倘是前者,連戰辦公室向台灣媒體提供的記錄內容,及連戰本人對台灣媒體所談的內容,是屬於連戰的單方面公佈;而由於新華社記者未有得悉胡錦濤此段談話內容而未作報導,因而沒有揣測分析的必要。如是後者,新華社總編室將之刪掉,顯然是由於北京對此新政策議題考慮尚未成熟,仍需進行研究推敲之故。

但即使如此,由於中共中央的「一把手」有此表態,相信中共中央的相關幕僚單位,尤其是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及其屬下的海峽兩岸關係研究中心,必然會就胡錦濤所談的這些政策要點,進行研究,並作為今後台灣方面正式要求協商「涉外事務」議題時的政策指引。因為既然馬英九和連戰都提出了此問題,《中央日報》也發表了題為《台灣國際空間必須正視》的社論,故相信有關「台灣國際活動空間」的議題,很快就將被台灣方面提到兩岸協商的桌面上。

對於胡錦濤這段話的內涵,香港中評社將之分拆為「三段論」:一、大陸不反對台灣民間組織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二、大陸支持台灣合理進行民間的國際活動;三、如有問題可以通過兩岸協商的解決辦法。並認為這是胡錦濤為兩岸解決台灣的非政府國際組織空間糾紛問題指出了道路。

其實,如果深入一層,還可發現,胡錦濤的這番話,尤其是這「三段論」的「方法論」,只是將之鎖定在台灣的民間組織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方面,並未將之擴延至台灣官方希望能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尤其是聯合國及其主要機構、附屬機構及專門機構等方面。

將台灣國際活動空間問題鎖定在非政府組織活動方面,既有利於「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的落實,避免在國際活動中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現象,也可以應對「萬一」--倘民進黨再次掌控台灣地區的「執政權」,即使是民進黨要利用其來在國際場合進行「台獨外交」活動,也因受到「非政府」性質的限制,而難以得逞。

所謂「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定義,按錢其琛主編、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外交大辭典》詮釋,是指非官方建立的非盈利性群眾團體。種類繁多,成分複雜,性質和背景各異,活動遍及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人權、人道主義等領域。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個人、企業或基金會的捐款和會員的會費。而由外交部原副部長、現任國台辦主任的王毅參與主編的「當代世界與中國叢書」中,有一本由在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任教的除瑩所著的《當代國際政治中的非政府組織》則進一步指出,非政府國際組織是在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官方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社會公益性的、自願公民組織的專業組織。它們通常圍繞特定的領域或問題結成團體,有自己的利益和主張,代表社會某些集團或階層的願望或要求。

而台灣「行政院研究考會」組織的《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參與策略之研究》課題組,則對非政府組織採用如下的定義:一、具有公共服務使命,並積極促進社會福祉;二、具有法人地位之不營利或慈善的非政府組織;三、具有「不分配盈餘限制」原則;四、具有免稅優待及其捐助者享有減稅優惠的組織;五、排除政黨、互益性組織(如工會、俱樂部、同學會、同鄉會)等的適用。

由於歷史的原因,尤其是多數在國際上具有重要性和影響力的非政府國際組織,成立並成長於西方發達國家,在一定程度上帶有西方的意識形態色彩,故台灣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的數目,已達到一千二百多個,並涉及到社會層面的各個領域。這正如連戰這次在日本橫濱所言,比中國大陸還要多。應當說,考慮到台灣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台灣同胞的實際利益,台灣發展自己的非政府組織並參與非政府國際組織的活動,當然有台灣社會發展需要這一成分的存在。但也要看到其背後的深刻政治因素,如民進黨政府就將之視為「第二軌道外交」。在民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研考會」進行了《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參與策略的研究》專題研究,並多次舉辦相關的研討會,將台灣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的方向,指向一是與聯合國密切互動的國際組織,二是單一議題的非政府組織,三是會員制的非政府組織,四為浮動性的非政府組織網絡。此外,還制定了短、中、長程的策略,並鎖定了一批與聯合國及其附屬組織有密切聯繫的非政府國際組織,如國際人權聯盟、人權觀察組織、國際人權聯合會、國際和平局、無疆界醫師組織、國際醫生組織、國際關懷組織、國際兒童救援組織、綠色和平組織、世界保育聯盟、「OISCA」、世界和平會議等。

北京對台灣方面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的的政策,按二零零六年由國台辦編寫的《中國台灣問題外事人員讀本》所指,在一個中國前提下允許台灣參加一些非政府(民間)國際組織。對於一些非政府(民間)國際組織,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根據有關國際組織的性質、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應組織同有關方面達成協議或諒解,在中國的全國性組織以中國的名義參加的情況下,台灣的相應組織可以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或參加其活動。對台灣加入或參與該類組織及有關活動時,要謹防出現有違一個中國原則和台灣借機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情況。台灣機會不得作為國家會員,只能作為區會員,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某某組織或個人身份參加。如有關組織章程規定其成員只能由國家代表參加,或每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機構為其成員,則應由中國機構參加,不應同意台灣機構再參加。如規定一個國家只有一票表決權,台灣則不能享有表決權。如台灣已在某一國際組織,且其稱謂和表決權等問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中方暫不宜參加該組織。在一些國際組織的活動中,出現不符合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應立即向該組織有關方面提出交涉,力求予以糾正。

估計在「江平事件」中,中國電影代表團團長江平就是出於對這個政策的理解,而提出不准台灣代表團使用「台灣」二字。就此而言,胡錦濤的「通通氣」,似是對此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制定的政策底線,有放鬆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