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弄巧反拙賠了夫人又折兵

繼日前高雄地方法院就陳致中訴《壹周刊》損害名譽案敗訴後,昨日高雄地檢署也宣佈,對陳致中控告國民黨「立委」邱毅損害名譽案的偵查已經終結,決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此,陳致中就《壹周刊》報導他「召妓」一事所進行的兩宗官司,都以陳致中敗訴告終。這實際上是把陳致中「釘」在「嫖娼榜」之上了,極為不利於他的政治道德形象。如果他沒有將之訴諸於司法機關,可能還不會造成這樣的後果,甚至還會認為他不會去嫖妓,因為《壹周刊》的風評並不太好,不少名人都對其「狗仔」手段和無聊作風都很不以為然,如果沒有十足把握,一般都不會與它打官司,避免陷入「有理說不清」的不利境地,甚至還在客觀上將其抬舉到與自己齊平的高度。而像這類「招妓」報導,既然沒有拍到陳致中本人,大可以只是在口頭上予以否認,然後就由時間來讓人們慢慢忘掉它。但一旦打官司,而又獲得對自己不利的判決,那就是成為檔案歷史,想洗也洗不掉;尤其是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了「招妓是事實」,更是將陳致中寫上「恥辱柱」,成為歷史的重要內容,變成了弄巧反拙,賠了夫人又折兵。

實際上,《壹周刊》報導陳致中「招妓」,是並沒有實質證據的,只是拍到了它所使用的汽車和「妮可」的照片,但並沒有拍到陳致中。由於《壹周刊》的無聊報導作風,故一些經過掂量後認為沒有必勝把握的名人,一般都只是一笑置,以避免越說越不清。但陳致中卻是在以自訴民事方式,直接訴諸高雄地方法院,控告《壹周刊》妨礙名譽,並並求償二百萬元之外,還以刑事案向高雄地檢署控告邱毅妨礙名譽,並求償求償二百萬元。陳致中自以為這樣就可以為自己掙得清白,並有助於炒熱自己的高雄市議員的選情。

但是,陳致中的訴訟手法,從一開始就讓人們看到有蹺蹊。本來,既然是妨礙名譽案,就應循刑事案入手,如告贏不但可還自己一個清白,而且還因被告須負刑事責任,而起殺雞儆猴作用,各類媒體的「狗仔」們不敢再騷擾自己。但陳致中卻是有陽關大道不走卻走羊腸小道,以民事案告《壹周刊》。當時人們就認為,陳致中之所以不敢訴諸刑事案,是因為擔心自己沒有必贏的信心,倘輸了反而會被對方反告誣告罪。而訴諸民事案,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必須自行舉證,可能是他眼看到連《壹周刊》也坦承沒有拍到他的照片,拿不出證據,他就可立於不敗之地。就算是輸了,也沒有被反告誣告罪之虞。

正因為陳致中過於自信,或許更是他心中有鬼,在開庭後法官數次召他出庭作證,他都拒絕出庭,也拒絕交出按他說法對他有利的證據,包括所住大廈的監視器錄像帶等。他更想不到的是,《壹周刊》手中握有記者訪問「妮可」的錄音帶作為呈堂證供,法院又調閱了他的手機通聯紀錄,換追查到其居住大廈的監視器錄像帶,並經過交叉對比,認定《壹周刊》的報導是事實,從而判決陳致中敗訴。更令陳致中難堪的是,本來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不能舉證被告行為是惡意侵害名譽,通常只是撤回原告,而不會直接認定被告的「侵權」言論是否屬實。而今次法官卻是認定「確有召妓事實」,雖然沒有當事人主語,但已是呼之欲出,等於是把陳致中釘上了「招妓榜」。這真是弄巧反拙,聰明反被聰明誤。

其實,在台灣地區,與成年婦女進行性交易即「嫖娼」,並不犯法。只有與未成年婦女進行性交易以至是通奸,才算犯罪。因此,「招妓」並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何況,現在還有「性交易除罪化」的立法傾向。因此,在過往的同類民事案件中,法官只須判決訴訟是否成立,應當賠償多少,認定原告是否召妓並不是法官的責任。但今次對陳致中的「判決書」卻寫上「確有召妓事實」,而且還是在綠營的地盤上發生,就極為罕見。這可見連南台灣的法官也對陳致中的「司法潑賴」行為極為厭惡,有意以此來作懲戒,陳致中是自取其辱。

一審判決後,陳致中才知自己失策,因而聲言要上訴,並要求法庭傳召「妮可」和「雞頭」到庭對質。但既然連十分注重原被告證供的一審法庭,陳致中都屢傳不到,甚至也拒絕拿出據稱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不啻是藐視法庭,也等於是間接承認被告的證言,故即使是在二審中「妮可」和「雞頭」作了有利於他的陳述,也難以扳回一審對「確有召妓事實」的認定。何況,「妮可」和「雞頭」也不會為了一個政治上的「落水狗」而推翻自己的供詞。因為此案被萬千雙眼睛緊盯著,「妮可」與「雞頭」怎會拿自己的道德聲譽回良知來開玩笑。

至於高雄地檢署昨日宣佈不起訴邱毅,除了是高雄地檢署所指出的,依據陳致中住處大樓門禁卡刷卡紀錄顯示,陳致中於《壹周刊》所指的當天晚間時間內,確實有外出之外,還進一步默認了高雄地方法院對陳致中「確實有召妓」的認定。

這樣的事情如果是發生在日本、美國,陳致中就應該兌現其「有找查某就退選」的諾言了。但看來陳致中並不會這樣做。這當然是出於陳水扁一家已把延續陳家政治香火的希望,寄託在陳致中的身上,即使是他想退選,陳水扁夫婦也不會答應。而且在台灣尤其是在南台灣,更有利於他營塑「受政治迫害」形象,操作「悲情牌」,可能還將會高票當選。既然如此,就更不會退選了。

但陳致中倘當選了,是否就可循「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慣例,披上一條「護身罩」呢?應當說,過去就有這樣情況。而且,顏清清雖即使是被關在獄中,但仍具「立委」身份,除了未能親自參加「立法院」的院會和委員會的會議等之外,其餘待遇仍然保留,甚至是國會助理的補助也照發;在「立委」選舉中,他還可以在獄中操縱選舉並當選。但顏清標能夠這樣做,關鍵是他在被判罪時,並未附上「褫奪公權」的附加刑。因此,他仍可享受政治權利。

但是,陳致中所涉案件,並不是顏清標的類型,他所涉的「洗錢罪」,是有可附加褫奪公權的。但可能是在一審、二審時,因他尚未宣佈參加市議員選舉,而令承審法官忽略了附加刑問題。故在終審時,陳致中的參選市議員行為必將會「提醒」終審法官,在判決主刑時也加上褫奪其政治權利的附加判。屆時即使他已當選並行使市議員權利,但因政治權利已被剝奪,也就不可能像顏清標那樣在獄中繼續行使市議員的權利,而是被褫奪其市議員的資格了。

另外,他陳致中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所涉的偽證罪,按刑法規定,其刑期是不能以科罰金代替坐牢的。該案在終審時,倘作出維持二審判決的裁定,陳致中就不能以罰款代刑,而是必須坐牢,而且也將被剝奪政治權利。

從這一角度出發,倘陳致中不是高調地參選高雄市議員,或許法官將會忽略對他的褫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因此,陳致中此舉,不但是將會坑害立進黨,而且對自己而言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