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行政法務分拆調整為兩個司級部門 應將行政法務分拆調整為兩個司級部門

立法會昨日就行政法務領域二零一一年度施政方針政策進行辯論,並邀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到場作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政策的引介。由於在回歸十年來,陳麗敏是特區政府各位主要官員中,受到各種不同政治背景的政治人物連番批評最多的一個,而在前段時間又因《因執行公務法律援助法案》和市政永遠墓地批出問題遭受強烈質疑,在日前特首崔世安前往立法會就施政報告回答議員的提問時,又有議員表態要「推陳出新」,非要把陳麗敏「打翻在地,再踏上一隻腳」不可,因而一般人都預料,在特區政府的五個司長前往立法會備詢的政務活動中,陳麗敏的日子將會最不好過。但從昨日情況看,雖有「火花」冒出,但卻比預料中要輕得多。只不過是到今天的正式「短兵相接」時,不知她能否既以謙卑態度回應各種合理批評,又以專業水準澄清各種誤會甚至是故意混淆黑白,從而得以順利過關。

平情地說,回歸十年來,陳麗敏所主管的三大領域,除法務領域之外,其餘的兩大領域,都是做得不錯,交出八十分以上的成績單的。其中的行政領域,盡管目前還存在著不少問題,比如公務員培訓、效率、晉升激勵機制、輪調制度等,遲遲未能建立或健全起來,但畢竟公務人員接待市民的態度,已比回歸前好得多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回歸十年來,陳麗敏司長管轄下的政務範疇,包括行政暨公職局、法務局、身份證明局及其登記局、民政總署等,至少是在「以人為本」方面,精簡繁瑣的行政手續,前線工作人員笑臉迎人、不厭其煩,是最能體現回歸後廣大「澳人」是「特區主人」,而公務員則是「公僕」的關係的。不但是在制度上有所改革,而且在手續上也大為簡化,這與陳麗敏有三十多年公共行政實踐經驗,有密切關係。而這些,正是體現了「以人為本」,公務員是廣大市民的「公僕」的精神。相信,就連那些批評陳麗敏最激烈的人士,也不能不肯定這一點。

但是,陳麗敏所領導的民政總署,嚴格來說是違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非政權機構」的定義的,而且也未能完全承擔起《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受特區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規定的職能,因為尚有一些職能分別掌握在文化局、體育總局、衛生局、環保局的手中。作為主管立法行政事務的陳麗敏司長,當然要對此失誤負起責任。但嚴格來說,主要的決策責任並不在她,她只不過是執行決策的角色而已。相信,只是她自己一人,是不會也無權「度」出民政總署這個「怪胎」來的。但無須負決策責任,並不等於也無須負執行和監管責任,陳麗敏是有責任向行政會以至是行政長官崔世安反映此情況,並提出解決此問題的方案建議的。尤其是宣傳推介基本法是屬於陳麗敏主管的業務,就更應從帶頭執行基本法,並主導糾正偏離基本法的行為的工作的的角度,勇敢地負起這個責任來。

與民政總署這個「怪胎」的誕生並非是陳麗敏的主要責任相比,法務領域出現的種種問題,就應由陳麗敏負起責任了。當然,之所以造成這種現象,源頭是在於上面不能知人善用,因而是「亂點兵」的產物。一方面,形成了「小牛拉大車」及專業不對口。實際上,眾所周知,法務領域的專業性特強,因而要求其領導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而遣憾的是,陳麗敏既不是法律專業出身,而且本身的通識學歷也是五位司長中處於最低的一檔的。尤其是澳門回歸並非是普通的政權交接那麼簡單,而是從幾百年的殖民管理一下子轉變為「澳人」當家作主並實行高度自治,相關的領導人員就必須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來與之相適應。而屬於政府管理職能和政務管理職能範疇的行政法務領域,偏偏又比屬於經濟管理職能、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其他司長,如經濟財政、社會文化、運輸工務等,對本身對口專業的要求更高,這個任務的艱巨,也就可想而知。這麽沉重的政務責任,壓在學歷並不太高的陳麗敏的肩上,也就只能是力不從心。

另一方面,陳麗敏的個人性格似乎也偏離澳門的傳統習慣。但以「與時俱進」觀點看,說不好正是這種有個人個性的表現,才是告別現在不少人所批評的公務員沒有開拓能力和創新性,好像機器人、「千人一面」的就傳統的所需。過若干年後回頭看,對她可能又是另一種評價。實際上,歷史上就有很多「否定之否定」現象的存在,曾經被批判過的事物,後來卻成了「香餑餑」。一些話,一些事,其本來面目就是對的,只不過是說早了,作早了那麼一點,就成了眾矢之的。這並不是說,這種情況可以套在「陳麗敏現象」之上,也不是說陳麗敏完全沒有錯誤缺點,其實她的缺陷還是蠻多的,本欄過去對她也曾多有批評。但將陳麗敏說得一無是處,並不符合唯物辯證法的邏輯。

如果說,在回歸初期,澳門的主要矛盾是體現在經濟低迷、治安惡劣方面,因而特區政府的主要精力是集中在恢復經濟、維護治安方面,而澳門居民的注意力也是聚焦於此,因而法律改革滯後的嚴重性就被掩蓋了的話,那麼,當因開放賭牌而使經濟問題得到解決,治安也在各方努力之下迅速好轉之後,原先只是次要矛盾的法務領域,就迅速地上升為主要矛盾了。但似乎是陳麗敏難以適應這個變化,仍是以回歸初期的認知和感覺去行使公權,因而就難免成了箭靶。

就此,特首崔世安對全盤政務掌握暢順之後,是有必要考慮對司級機構進行改革調整,並對主要官員進行輪換了。首先是調整司級機構。《澳門基本法》是規定行政架構要是設「司」一級機構的,但並未規定設幾個司,因而是可以調整的。實際上,回歸前就是七個司,行政和法務是分開來,由兩個司分別主管的。現在也應這樣做。因此,有必要修訂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的第五條及該法律中與之相應的條文,以及相應的其他行政法規,將現行的五個司分拆調整為七個司,尤其是將行政、法務分拆開來,社會文化司也須分拆。以「揚長避短」計,應當發揚陳麗敏熟悉公共行政業務的「長」,讓她專掌行政事務司,而避其不熟悉法律業務之「短」,改由法律專才來主掌法律事務司。

其次是各位司長輪換。在香港,這叫「音樂椅」或「大執位」,在內地,則叫「交流制度」,交流制度的意義在於:一是有助於開闊公務員的視野,豐富公務員的實踐和經驗,更新公務員的知識,提高公務員的管理水平。二是可以對公務員的工作和職位進行必要的調整,達到人與事的最佳結合,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於實行公務員迴避制度,加強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防止公務員久居一處而形成各種關係網;同時還可避免公務員長期在一處任職而出現的因循守舊、封閉僵化現象,以利於加強公務員的責任感、進取心,更好地開創新的工作局面。這種制度的設立,實際就屬於陳麗敏所主掌的政務範疇之內。她如能做好這項工作,相信對於提高她的行政威望,大有好處,至少是可以將功抵「過」,減少各方面的責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