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議事秩序有必要確立議會警察權 為維護議事秩序有必要確立議會警察權

隨著澳門特區社會政治的日益多元化,公民意識會的抬頭,近年來澳門社會政治生活出現了較為活躍的景象。這本來是一件好事,有利於「澳人民主治澳」的發展,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引進這種民主新鮮風氣的同時,某些烏煙瘴氣也趁機侵入澳門,某些政治活動越來越趨「台灣化」發展。例如,今年「五一」遊行某些人士的「出位」做法,就極像民進黨建黨初期的街頭運動。而在香港民主派議員在香港立法會殿堂裡「擲蕉」後,澳門有人在互聯網上鼓吹,希望能看到澳門立法會也有如此「精彩」的「戲碼」演出。日前澳門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領域明年度施政方針時,有一位旁聽市民在議會大廳內高呼要求陳麗敏司長下臺的口號。人們也在擔心,台灣「立法院」的打架風氣也以「擲蕉」形式侵入香港立法會之後,澳門是否也將會步此後塵?

對於日前一名市民的騷擾行為,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昨日特別宣佈旁聽紀律,指出旁聽生法律賦予市民的權利,但就不容許出現幹擾立法會會議的情況,若出現幹擾行為,立法他將暫停會議,由工作人員驅逐幹擾者離場,警務人員並會認別幹擾者的身份,立法會有可能會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追究幹擾者的刑事責任。

其實,這一現象,存在著兩個盲點。其一、是在發生旁聽者幹擾事件的當日,雖然立法會工作人員將幹擾者帶離會場,但劉焯華主席並沒有作出任何表示;其二、翌日劉焯華的特別宣佈,只是說會依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拿不出規範維護立法會議事秩序的專有法律文件。

這就顯示,澳門特區在保障立法會議事秩序方面,並沒有專門的法源依據,只能夠引援普遍性質的《刑法典》,這是並不足夠的。在發生旁聽者幹擾事件當日,劉焯華主席之所以沒有作出任何表示,估計就是因為在規範立法會議事活動的相關法律中,並無維護議事秩序的相關規定,在沒有法源依據之下,作為主席,也就難以發表宣言性的言論。實際上,由於立法會是特區政治制度中的立法機關,帶有代議的機能,故有人就往往會將議員在執行職務中享有的法律豁免權,下意識地延展到旁聽者。尤其是在社會訴求多元之後,某些人把「自由」、「權利」看作為不受法律制約,可以無限擴張,例如在互聯網的討論區,有人就分不清言論自由與造謠誹謗、人身攻擊的區別。不過,在人們的一般認知中,,倘有人在立法會議事專用場所騷擾公務行為的進行,即使是沒有專門法律規定,也是違法行為,主席就可根據《刑法典》的普遍性規定,諭令工作人員將之逐出去,而不是由工作人員「自己動手」,以增強主席的權威,及立法會嚴肅性。

劉主席當天倘真的是有某些顧慮,並不足為奇,因為澳門立法會的主席沒有警察權。就以台灣「立法院」為例,民進黨「立委」為了阻撓法案通過,經常採取霸佔主席臺等行為,拖延議事進行。當國民黨「立委」要求王金平院長制止時,王金平擔心會抵觸「立委」的刑事豁免權。馬英九呼籲王金平動用院長的警察權,而王金平就相關法律並沒有向他授予警察權為由,予以拒絕。這也是馬英九剛上任不久時,外界產生「總統府」與「立法院」之間溝通不良的原因之一。為此,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立法院」屢屢出現「立委」霸佔主席臺、發言台,阻撓議事進行,甚至出現暴力脅迫行為,企圖阻撓議事進行,許多重大法案及總預算案均未能審查完畢,議事空轉的結果,不僅讓國人對「立法院「政治亂象感到失望,更讓台灣在國際間蒙羞,各界並質疑院長為何不動用「國會警察權」的狀況。但由於台灣現行法令就「立法院院長」維護議事秩序的規定,僅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並無任何賦予院長動用警察權之規定,為免議事受到幹擾、維護議場秩序,參酌英、美、德、法、日、韓等民主憲政國家的立法精神,提案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增訂「立委」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幹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六、佔據主席臺或阻撓議事之進行;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八、攜入危險物品;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幹擾;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所謂「國會警察權」,是指國家將部分警察權力移轉給國會議長,專用於維護國會內部秩序,性質上屬於「國會自律」事項。英、美、德、法、日、韓等民主憲政國家,均透過憲法、法律或議事規則,授權國會議長行使國會警察權。實際上,英國下議院從十二世紀國王理查一世時代起,就設置警衛長一職,承議長之命維護議事秩序。至今每逢開議之日,先由警衛長手捧「權杖」引導議長進場,已成慣例。所謂權杖,原本是把武器,後來逐漸變為象徵性的裝飾物,但意義並未改變。上議院可能因議員都是有爵位的貴族,所以無此一職。而美國則承襲英國傳統,從一七八九年四月首屆聯邦議會開始,就設有警衛長一職。經過兩百多年,今天參眾兩院仍設有警衛長,每天開會時,都由他手捧權杖,引導議長入座。開會時間不論長短,警衛長一定坐在議長身後一張椅子上,座位被高高的主席臺擋住,議員們看不到他,但他隨時可聽從主席指示執行職務。為此,美國還有國會警察局之設,該局不僅負責國會議員、官員及其家屬在哥倫比亞特區內的安全,還負責其在全國範圍以及領地上的安全。

另外,日本依國會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國會會期中,各議院為維持紀律,得由議長行使警察權,閉會時亦同。眾議院規則第二百零八條明訂,議長指揮警衛與警察以行使議院內部之警察權。參院規則第二百一十七條也有相關規定。議長依上揭規定,指揮警衛及警察官行使議院內部警察權,必要時得要求內閣派出警察官,受議長指揮。原則上,議院內部之警察權由議院內部警衛執行,議場外之警察權由警察官執行。但議長認為必要時,得以警察官執行議場內的警察權。對於議院內部之現行犯,警衛及警察官將其拘束後,應報告議長並待其處置命令,但於議場內非經議長命令,不得拘束之。又對議員以外擾亂議院內部秩序之人,議長得令其退出院外,必要時並得將其解送警察機關。因此,各議院議長擁有議場內逮捕或拘束現行犯之命令權。秩序之行為。

鑑於不良風氣已侵入澳門 隨時都可能會發生「抗議人士」騷擾立法議事秩序的情況,也鑑於澳門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對議員的「議事自律」規範不夠明確,故也應考慮引入「議會警察權」的問題,至少是補強《立法會議事規則》,增補類似丁守中所提議案的內容,以維護議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