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管理軟硬件都要齊備完善

  賀一誠在競選行政長官及當選行政長官的記者會上提出的施政理念,以及在先後兩次的年度施政報告中,其中很重要一環是提升公共治理水平,以「先立後破」的方式深化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優化公共行政架構,按照基本法的框架,進行改革創新。而藉著第五屆和第四屆特區政府交接,主要官員大執位的機會,成立了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並由陳海帆擔任主任,籌劃建立監督管理公共企業資產的機制及法律制度的工作。
  經過一年多來的研究,公監辦完成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的擬制工作,並將於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十八日進行為期六十日的公開諮詢,收集公眾、社團和專業界別人士之意見及建議。昨日,公監辦舉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的新聞發佈會,陳海帆指出,本澳缺乏一套專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的法律制度,如何有效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營運,實現「善用公帑」的施政理念,近年來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確保其開展經營及作出決策的過程中,在事前、事中及事後受到有效監督,達到公帑的合理使用以及公共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之目的,公監辦開展相關制度的立法研究工作,經參考不同國家/地區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制度,再結合本澳法律制度及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擬定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文本分為四章,包括:「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及「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該《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爭取明年首季進入立法程序。
  陳海帆指稱,目前各地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大致分為三種模式,即內地採用的統一監管、德國採用的分散監管和葡萄牙採用的混合監管模式,政府經研究認為採用統一專責部門監管模式,可以避免碎片化,有關制度能適用在所有相關企業上,加上澳門地方細,公共資本企業不多,若分開多個部門監管,會產生不少問題。因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設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文本指出,現時公共資本企業監管權分散、權限不清、監督標準不統一,建議設立的主管部門是直接代表出資人的權利,具體應集中「管資本」的監督,主要是監管企業的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以及預算和計劃等執行情況作評估,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具體營運方式則交由企業選擇,避免過度介入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諮詢文本又建議引入執業會計師審計,以及資料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陳海帆又表示,相信未有必要在現有部門基礎上再建立一個新的專責主管部門,至於由哪個部門負責,需待法律公布實施後再作決定,可能會由公監辦或其他部們負責。
  從陳海帆的談話內容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主要是參考內地的模式。  這有其合理及正當性。除了是在她所提及到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體現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雖然對特區公共資本企業的管理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不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範疇,但因為內地與澳門都有著基本相同的公共資本企業(在內地稱為「國有企業」)管理的業務,而且在澳門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參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至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澳門特區的公共資本企業與內地的國有企業的合作、合資等事項,因而澳門特區的公共資本企業管理制度,就適宜與內地的國有企業的管理制度相對接,這樣就更為容易統一協調處理。
  這個道理,在抗疫鬥爭中就充分展現了出來。澳門特區參考內地實行的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管理制度,當然也結合了澳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自己的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措施,並透過珠澳聯防聯控機制的聯絡協調,強化兩地的防疫合作,協調通關防疫措施,就是澳門特區防疫工作較為成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在涉及到內地與澳門實行常態化防疫通關措施的問題上,澳門健康碼的制式與內地的粵康碼以至全國各省區市的健康碼可以互通,就可讓澳門居民不但可以免除隔離入境,而且還可以在全國通行(中高風險區除外)。香港至今尚未實現與內地免除隔離通關,除了疫情本身的考慮之外,就是仍有某些抗拒香港與內地融合的勢力,以維護「人權私隱」的藉口,抵制健康碼。
  這個成功經驗,也值得必須與內地國有企業合作的澳門公共資本企業的管理制度借鑒。而內地的國有企業管理制度,主要是體現在兩個領域,其一是屬於軟件的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此外還有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現在澳門特區公監辦完成的《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就是朝著這個方向發展。根據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擬制法律草案,經行政會討論後送交立法會審議表決,就可大功告成。
  至於硬件領域亦即承擔執行法律及監管任務的機構,就要多下功夫研究了。陳海帆的說法是,未來不會在現有部門基礎上再建立一個新的專責主管部門,可能會由公監辦或其他部們負責。前者符合行政長官賀一誠有關行政改革,避免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權責脫節的施政理念。但由公監辦主理負責,則可能不夠精準。實際上,公監辦作為辦公室的定位,其本來就是任務編組的性質,權力有限,甚至是「臨時」性質。何況其稱謂中更是有「規劃」的字眼,那就決定了其主要任務是「籌備」整個管理機制,包括擬制管理法律制度,而不是一個常設的管理機構。因此,應當是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制定頒布及生效後,在公監辦的基礎上,升格為常設的局級權責機構。
  這可以參考內地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的經驗。在國資委成立之前,中國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一直由九個部門分割行使,其中主要的五個部門被喻為「五龍冶水」:其中財政部行使收益及產權變更管理職能;大企業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選擇經營者的職能;國家經貿委行使重大投資、技改投資的審批及產業政策的制定、國企的破產重組兼並改制等職能;國家計委行使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職能;勞動部則負責審批企業工資總額。而國資委則會把這幾條「龍」管理國有企業的一些職能並合過來,從而理順了關係。
  澳門特區的公共資本企業,也分別是由各個相關機構出資及管理,因而也呈現了「九龍治水」的狀態,各吹各的號。不但有點紊亂,而且監督乏力,尤其是各出資機構的本身業務,大多並無商業經營的性質及經驗,難以實施精準的管理和監督。這就導致出現了一種怪現象,被安置在公共資本企業的管理位置的高管,有的是屬於「酬傭」性質,甚至是相關機構人員調整後對富裕人員的「收容所」,收容無處可去但卻不具專業管理知識的官員。
  因此,適當參考內地「國資委」的做法,在公監辦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常設的局級機構,對公共資本企業進行原則性的管理及監督,或者更符合《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關於設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的機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