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設五廳六處

  【本報訊】特區公報25日刊登,行政長官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獨立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指出,藥物監督管理局負責研究、統籌、協調及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藥物監督管理範疇的政策,尤其是包括中藥在內的藥事活動及藥物註冊、藥劑專業活動、小型醫療器械註冊,以及藥物及相關產品廣告活動的管理。藥物監督管理局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藥物監督管理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設有局長、行政管理委員會,下設規劃及質量管理廳、准照及稽查廳(設准照處、稽查處)、註冊廳(設中藥處、化學藥及器械處)、監測廳、藥物檢驗廳(設檢驗服務處)、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兩名副局長;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一名財政局代表。
  行政法規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