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社業務法案 五人以上須申牌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規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實施已超過二十三年,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必須獲教青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且中心的營運場所及設施須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
  法案並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間及規範處罰制度等。此外,法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
  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表示,預計法律生效後,現存有400多間補習中心,將納入規範,由於課餘的託管中心同樣納入規管,估計總數不多於500間。他又提到,新法生效後,補習中心只能設於商業舖位、寫字樓、社會設施,並符合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及教青局相應指引的規範,才能申領准照。至於過去六人以下設於住宅內的補習中心在新法生效後,須於兩年內作出修正,以符合有關規範。他稱,當局已與有關中心充分溝通,認為兩年過渡期時間足夠。
  補習社收費規管方面,龔志明表示,是次法案作出優化,建議補習社收費通報教青局,若更改收費前的三十天亦要通報教青局,以利監管。並將價格識別牌掛於中心內的當眼處,讓家長知悉,家長與中心亦需協議有關收費、退款方式。對於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上,龔志明稱,中心內的協調員要求高等專科學位,補習員(學習輔助員)的學歷要比輔助對象高等。又指,需對中心人員作資格審查,例如過去曾否犯罪,被判三年以上徒刑都被排除入職補習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