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澳府都應響應中央號召提高管治水平 特首澳府都應響應中央號召提高管治水平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所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是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是黨肩負的神聖使命。要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提高管治水平。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廣泛團結香港、澳門各界人士,不斷開創「一國兩制」事業的新局面。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涉香港、澳門事務。

「決定」發表後,許多人都認為,其中的「提高管治水平」一句,主要是針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實際上,香港回歸七年以來,盡管在實踐「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方面,特首董建華和香港特區政府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其管治水平卻未見長足進展,使到香港的經濟發展及居民生活品質並未能真正反映「回歸」及實施「一國兩制」的應有意義,也給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的意圖提供了可乘之隙,更給某些有意攪亂香港的人士要趁機製造政治混亂提供了「攪風攪雨」的氣候土壤。香港許多人都認為,這是特首董建華的能力有限及「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拖拉作風所致。因此,「決定」在以往通常的「支持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的基礎上,還鮮明地提出了「支持提高管治水平」,亦即突出了「管治問題」,在設法幫助董建華「提高管治水平」的同時,今後在考慮特首人選的時候,也將更注重其管治能力,而不單只是忠誠度。

這個說法,不無道理。但是,「決定」並未明確針對香港特首及香港特區政府,而是?+用了「通用」的表述方式,亦即是將香港與澳門並列的,也就顯得這句話同樣也適用於澳門特區。盡管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在多個場合,尤其是在今次決定任命何厚鏵為澳門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時,都對何厚鏵作出了高度的評價,事實上澳門回歸四年多來的各項成績也是有目共睹,但這就並不表示澳門就不存在「提高管治水平」的問題。因此,「提高管治水平」這句話,是對港澳兩地泛指通稱的。對並不滿意的董建華及香港特區政府而言,是必須加大指導、督促、鞭策的力度,使其從根本上改善和提高管治水平。而對很滿意的何厚鏵和澳門特區政府來說,則是其要求精益求精、好上加好,百尺桿頭,更進一步,進一步提高猼v水平。

對此,何厚鏵似也是頗有自知之明,並也能正確對待。因此,他在澳門特區政府慶祝建國五十五周年酒會上的祝酒詞中就指出,四中全會以加強執政能力為核心議題,強調執政為公為民,深刻指出執政必須秉持科學、民主和依法的原則,執政必須與時並進,自我完善。根據全會的精神,作為特區之一的澳門,必須在新的形勢下繼續保持繁榮穩定,提高施政能力,不斷開創「一國兩制」事業的新局面。「政府各級官員,要時刻站在國家和澳門根本利益的層次,以高度的政治智慧,正確的政治理念,處理各項施政課題」。在這裡,何厚鏵所說的「提高施政能力」,與「決定」所提出的「提高管治水平」,其實是同一回事。

說起「提高施政能力」或「提高管治水平」,人們多是從肯定何厚鏵的成績和「強特首弱官員」的慣性思維出發,認為主要是適用於澳門特區政府的高中級公務員。表面上看,確是如此,過去幾年來坊間的種種批評議論,及何厚鏵在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時各界人士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充分証明了這一點。實際上,過去幾年間澳門特區政府的高中級官員,盡管大部份是競競業業、出以公心地勤奮工作,但也確實是有個別高中級公務員並未能立官為公、施政為民,更遑談「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私為民所謀」。以權謀私,公器私用,當官做老爺,用對待犯罪分子的手法來對待守法市民,拉幫結派,擦鞋風氣盛行,勤不獎懶不罰的現象,都並不鮮見。

誠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一項新鮮事物。在前無經驗可參考,再加上澳門公務員班子是在前澳葡政府「公務員本地化」工作做得很差,「先天不足」地倉促建立之下,缺少經驗,磨合不順,協調不足,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並不等於就可以公器私用,就可以拉幫結派。而且退一步撇開職業道德不說,單就職業水平而言,在經過整整一屆政府任期的磨合協調之後,在澳門特區政府的第二屆任期開始,也就再也不能以「新手上路」來寬囿自己,而必須是「提高管治水平」、「提高施政能力」的了。至於那些涉及到公務員職業道德的作風問題,進入第二個任期的特區政府也應是一個成熟的政府,應有決心、有能力、有魄力地將之清除。這也正是中央政府要求的「提高管治水平」,及特首何厚鏵所自勉的「提高施政能力」的其中一項具體內容。

其實,「提高管治水平」及「提高施政能力」的要求,同樣亦適用於何厚鏵本人。這是因為,人們對何厚鏵工作成績的普遍肯定,除了是他確實是有所作為之外,也是存在著一個香港特區居民和中央都並不怎麼滿意的董建華這個「參照物」可供比照的緣故。如果以體現中國政府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廣大「澳人」當家作主,及特區政府嚴格依法施政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著一定的距離。尤其是在如何妥善處理行政主導與尊重立法會的立法權的關係〔如在防治「sars」期間,某些行政命令有侵犯立法會的專有立法權力的問題〕,維護行政長官權力尊嚴與發揚民主作風之間的關係,發揮個人智慧與充分集思廣益之間的關係……等,還有不少值得進一步改善的空間。這些,都應是屬於「提高管治水平」和「提高施政能力」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