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在即應避免重蹈前車之鑑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在即應避免重蹈前車之鑑

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的最後一個年度的工作,即將啟動。也就是說,還有整整一年的時間,新舊屆立法會就將進行交接。而由於選舉產生新一屆立法會成員需要比新一屆立法會成員就職有一個「時間提前量」來實施選舉程序,故距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時間,就更是少於一年了。根據以往慣例,選舉大約會在明年八、九月間進行。如再加上特首宣佈選舉日期,選舉委員會成立,候選人提名登記,候選人進行競選宣傳等程序,也需要佔用一段時程,故所餘下的時間,已是不多。有意參選或爭取連任的人士,是應當進入暗中備戰的時候了。

根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第三屆立法會由二十九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十二人,間接選舉的議員十人,委任的議員七人。也就是說,直選議員將比現屆增加二人,而間選議員及委任議員的數額則保持不變。這就給各方有志人士,增添了兩個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的「希望」。再加上上述「產生辦法」又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要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規定,二零零九年的第三任及以後各任特首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也是須經立法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亦即是已向第三屆立法會授予是否建議修改第四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是否建議修改第三任及以後各任特首產生辦法的議決權,使到此屆立法會除了行使「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三節「立法機關」所規定的各項例常職權之外,還享有「政制改革」的「特殊權力」。因此,這屆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對於各位有志參與社會政治事務,尤其是有意「推動政制改革」的人士,具有很大的誘惑力。估計,明年的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就必然是競爭激烈。而且,極有可能會冒出許多「新鮮人」加入角逐。

實際上,目前已是暗流洶湧。據路邊社消息,已有多路人馬在摩拳擦掌,秣馬厲兵。甚至有「街頭戰士」受香港「長毛」竟也能當選的刺激,也有意參選,並已四出尋求支持。其實,較早前進行的第二任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就已有人以此為「試驗田」,測試自己的實力,取得數據後作為明年參選立法會議員時調整選戰策略的依據,尤其是其中的間選部份。無論是調兵遺將,因應實際情況安排人馬分別主攻直選或間選,還是攏集間接選舉選票,均可從這次選委會選舉中吸收經驗教訓。

這其中,行政長官選委會的提名和投票辦法,及因此而發生的某種「狀況」,對明年立法會選舉的間接選舉最具參考價值。實際上,「特首選舉法」中對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候選人提名及投票選舉辦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間選議員的候選人提名及投票選舉辦法,是大同小異的。尤其是其中的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最多擁有十一個投票權,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社團或組織的規定,兩者幾乎是一模一樣。

這樣的規定,將使「食腦之人」佔盡優勢,卻使某些一味只懂高叫「愛國愛澳」口號,但卻法制意識不強,對法律規定不甚了瞭,甚至以為單憑「社團實力」就可取勝的傳統社團,成了「老實人吃虧」的樣板。──某些熟悉選舉法律的人士,可以透過法律界人士的協助,充分利用盡「每個社團或組織最多享有十一個投票權」的法定權利,指令自己所能掌控的有選民資格的社團,全部都以編製「會議錄」的方式,安排滿十一名「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而不致浪費任何一張選票。而某些傳統社團,不但是長期在其運作中忽略「社團法」的有關規定,而且在特首選委會委員選舉到來之時,仍然忽略上述「十一票」的規定,或是未能提供「會議錄」,或是因各個傳統社團的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大多具有重疊性,交叉任職。在「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社團或組織」的限制之下,使到每個有選民資格的社團,往往不能用足十一個投票權。這就浪費了不少選票,因而使自己陣營從原先自我認定的「強勢社團」,變成弱勢社團,甚至是夢幻化。

這樣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其實,類似的教訓,早已有之。那就是在一九八四年的第三屆澳門立法會選舉時,澳門傳統社團組成「聯合提名委員會」,推出了六名候選人。而另外也有各種勢力組成幾個提名委員會,各自推出候選人。當時,「聯合」中一些人並不了解「漢狄比例法」的計票制度,以為澳門立法會選舉的計票制度是採用「得勝者囊括制」,到處公開聲稱「聯合」必定獲得過半選票,因而其六名候選人就必然可全部當選。當筆者對此提出異議時,竟以「你落來澳門有幾耐?識得乜(口野)?!」來斥責之。然而諷刺的是,澳門的選舉制度源於葡國,而葡國的選舉制度之所以採用「漢狄比例法」,就是針對葡國政黨林立的情況,希望能在國會內也有弱小政黨的聲音,而不致讓大政黨「一黨獨大,壟斷政治資源」,以體現「均權民主」。結果,盡管「聯合」的得票率確是過半,但也只能分配到四個議席,亦即不能像他們所預言的那樣,「全部拿下」。這就是只懂高喊「愛國愛澳」口號,並斥責別人「不愛國不愛澳」,卻是缺乏法制觀念,不願花功夫去了解及研究法律制度的教訓。

鑑此,各有志繼續參加第三屆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愛國愛澳社團,確實是有必要吸取此類教訓,盡早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編制好「會議錄」,並安排好每一個社團十一個投票權的實際持有人,以免浪費選舉權,大意失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