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應正視司法無罪行政處罰錯失事件 勞工局應正視司法無罪行政處罰錯失事件

日前,一家署名為「MM POWERPLUS BUSWAY LTD」的商業機構,在媒體上以四分一版的篇幅,刊發了題為《公理何在?!》的抗議聲明廣告。該廣告指出勞工事務局以違反《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為由,扣查該廠經理及拘押一名內地公司派來維修機器的技術人員,並將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經初級法院審理,並不接納其「違規」的指控,因而判決該廠「僱用非法勞工」罪名不成立,並當庭釋放兩名當事人。但當法院宣判後,勞工事務局並沒有執行法庭的裁決,相反還即時非法拘押兩名當事人,並發出「罰款通知書」及即時遞解該維修人員出境,並要求出入境事務廳禁止該內地技術人員來澳達九個月。對此,該公司聲明,對勞工事務局這種不尊重法律及凌駕於法律的做法,「感到無比的憤怒,並表示遺憾」,同時,「也保留有關的法律追究權利」。

前日,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在與關注此一事件的勞工團體會晤之後,公開承認勞工事務局在處理此一事件中有失誤。──當法庭裁判兩名當事人無罪之後,勞工局仍向他們發出罰款通知單,確實是該局在處理上有失誤。但他又辯解說,本澳由於司法獨立,法院無義務通知勞工局有關審判結果。自有關公司刊發廣告後,法院已即時通知勞工局有關審判結果,並送交判詞。亦即暗示勞工局是在不知道法院判決的情況下發生「失誤」的。他還承諾日後將會加強與法庭的溝通,商請法庭在對相關案件作出裁決後透過傳真將裁決結果通知勞工局,而勞工局日後亦將改為待收到法庭發出的裁決結果後,再向違規者發出「罰款通知書」。

這是一向努力樹立「一貫正確」形象的勞工局,在四年多前拜訪中華總商會時,聲討前澳葡勞工行政管理當局 將全澳僱主視為「奸商」,督察罰得僱主越多錢就越「叻」,並將「告到佢甩褲」來作為衡量功績標準的製造勞資雙方「對抗」的錯誤施政指導方針之後,首次公開自認「低威」。不過,勞工局長似乎是仍未能從其所曾聲討過的前澳葡政府殖民管治政策中完全醒悟過來,還是將自己仍然帶有將僱主視為「奸商」,勢要「告到佢甩褲」的錯誤思維及行為,輕描淡寫為「失誤」,並把這宗損害澳門特區法治形象、打擊外來投資者信心的錯失事件,故作幽默地說成是「烏龍」,及刻意掩飾自己抵觸「一案不二理」法治精神的行為。

勞工局長表示將吸取該事件的教訓,將採取若干措施防範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對此,我們表示歡迎。但這仍遠不足夠,仍需拿出四年多前慷慨激昂地聲討前澳葡政府勞工政策的勇氣及負責任精神,徹底反省勞工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施政思維及作風,並真正落實自己當時所作出的諾言:加強對勞工稽查的培訓,促使他們轉變對僱主是「奸商」的偏見。在處理勞資糾紛時,盡量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用「對話」代替「對抗」,以協調代替訴諸法律,爭取做到勞資「雙贏」。

為此,勞工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還須根據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有關「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提高管治水平」的精神,及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以及「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從根本上改善行政操作。這包括:

一、認真實施「叻」的新定義。勞工局長四年多前曾透露,他在與督察開會,提出了「叻」的新定義是:若勞資雙方爭吵不休而步進勞工局,事後可以融融洽洽、開開心心的離開,把問題和解,最終無須訴諸法律層面,才叫做「叻」,才能視為解決到問題。因為僱主不需要再在該問題上糾纏,工人亦可得到其應得的,權益得以保障,同時政府也不需在解決勞資問題上浪費行政費用及法院的時間。這個「叻」的定義立意甚佳,符合全體「澳人」利益,祈望能認真地予以貫徹執行。

二、引進刑事政策中的「無罪推定論」。在處理勞資糾紛或「僱用非法勞工」投訴時,不能先入為主地認定當事人「違法」,而是當事人在未被依法確定「違法」之前,應當被視為「守法」者。同時,還應確立如下一些與「無罪推定」相聯繫的準則:証明當事人「違反勞工法」的責任應由控訴人一方承擔,當事人沒有証明自己「違法」的義務;不得強迫當事人証明自己「違法」;對當事人「違法」的根據有合理懷疑時,應作有利於當事人的解釋;不能証明當事人「違反勞工法」時,就應以「不違法」處理。

三、實行「誣告反坐,保護無辜」原則。倘若指控者實施誣告,或是在投訴時提供偽証據、假口供,經查清後,應依《刑法典》中有關「妨害公正之實現」的條文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實行「迴避」原則。勞工督察人員在處理勞資糾紛和涉嫌「僱用非法勞工」個案時,如遇以下情況的,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一、本個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個案有利害關係;三、擔任過本個案的証人及代理人;四、與本個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該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