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開才路進一步提高司法機關中文使用率 廣開才路進一步提高司法機關中文使用率

二零零四/二零零五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昨日舉行。不知是「澳門基本法」關於中文是澳門特區首要官方語文的規定及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已經開始貫徹到司法機關領導人物的頭腦中,還是以華人為主的「澳人」在參與司法訴訟中因不懂葡文而身受的不平等待遇,亦已使到司法機關人員心懷惻隱?除了何厚鏵的演辭特別強調必須努力推進中文在司法領域內使用的進程,在確保司法素質和效率的前提下,進一步主動地使用中文,以確保中文在司法機關內的使用情況得以改善和普及之外,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和檢察長何超明的致詞,也不約而同地談及到中文在司法機關內使用的問題,使到「司法機關中文化」成為昨日這一儀式中的聚光焦點。其中,岑浩輝院長還將「中文在司法機關內的使用未能因應市民的要求」,列為司法機關必須解決的現存問題之首,並提出了幾項改善措施,包括透過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在職的司法文員開辦中文培訓課程,以便提高他們的中文水平,及採取措施推進中文在司法機關的使用。如重新啟動法官委員會屬下的法庭使用雙語委員會的工作;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充實各級法院的翻譯力量;確保由各辦事處發出的訴訟文書以當事人掌握的中文或葡文書寫,或附以適當之翻譯;建議法官委員會利用在初級法院內設立各專門法庭的契機,通過重新調配第一審法院法官,推動在第一審法院內全面使用中文作為司法運作語言等。而何超明則宣佈,「中葡文的使用,在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已經基本得到了妥善的解決」。

自岑浩輝院長去年在二零零三年/二零零四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詞時承認「中文審案舉步維艱」,及高姓婦人申請法院提供判決書中文譯本被拒一事引起社會及輿論嘩然之後,司法機關為使用中文問題,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並有長足的進展。實際上,按何超明檢察長昨日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所介紹,檢察院在上一司法年度的司法訴訟中及履行其他職能時,總體平均使用中文的比例已達到百分之九十五。因而,他可以欣慰地宣佈,「在中葡文的使用,在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已經基本得到了妥善的解決」。而在法院系統,初級法院的大部份本地法庭法官已在各類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簡易刑事案件,獨任庭普通刑事案件,勞資違法案,以及離婚等案件中,以中文製作裁判文書和批文,部份合議庭主席亦開始在部份案件中以中文製作判決書。絕大部份由各辦事處發出的各種訴訟文書,也是以中文或中葡雙語製作。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也正逐步嘗試以中文製作合議庭裁判。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然而,仍有不足之處。岑浩輝也承認,基於歷史原因,盡管各級法院法官和司法文員盡了很大的努力,為確保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和素質,中文的使用的情況仍未能滿足廣大市民的需要。實際上,在初級法院內,仍有小部份獨立庭法官在各類案件中,仍未能以中文製作裁判文書和批示;而部份合議庭主席也仍未能在部份案件中以中文製作判決書。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以中文製作合議庭裁判的比例,仍然偏低。這就與廣大「澳人」的期待,尤其是與「澳門回歸」的精神,仍然存在著一定的距離。

岑浩輝指出,「澳門特區各級法院廣泛使用中文,以回應大部份以中文為母語的訴訟當事人的要求,這一目標不可逆轉。」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對於中文在司法機關的使用的必要性及歷史要求,是具有十分清醒的認識的。而岑浩輝所提出的幾項措施,也基本可行。但為了更快更好地解決此一問題,似亦宜「廣開才路」,以解決以中文為母語的司法文員甚至是法官不足的問題。實際上,岑浩輝在昨日的致詞中,就指出目前各級法院所面臨的各種困難中,司法文員嚴重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各級法院的效率。司法機關是否可以另類思考:近年來在本澳﹑內地及台灣的高等學府修讀法律學成歸來的本地青年學子不少。受各種條件限制,他們中的多數人未能考進司法官培訓中心。司法機關是否可與特區政府商量,適當修訂部份職級司法文員的待遇標準,利於這部份具有法學專業知識的青年人入職擔任司法文員,以填補空缺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一的司法人員編制?而他們在日常的司法文員實踐工作中,也可以提高對本澳司法制度尤其是審判制度的認識,有利及有助於他們日後報考司法官培訓中心,為「法官本地化」輸送後備人才。

另外,在招收司法官學員時,宜調整在考試中仍然強調葡文程度的做法,以改變一些法學理論及素養較高﹑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學畢業生因為在嚴苛的葡文考試中「不過關」而被拒於門外的情況。實際上,已有人質疑這種做法不符「澳門基本法」中澳門特區以中文為第一官方語文的規定,也有人懷疑這是有人為了維護「既得利益」而刻意製造障礙,防阻某些中文法學素養較高人士進入特區司法機關,徒為自已增添「競爭對手」。對此,是必須予以糾正的。

不久前,澳門司法機關向葡國聘請了幾位法官,由於這些葡國法官不懂中文,徒增添中葡雙語審案的難度。這就像是「火上澆油」──本來應是撲滅未能很好地實現中葡雙語審案的「烈火」」,但卻又澆上了一批新的不能中葡雙語審案的「燃油」。而且,他們在審案時需要有翻譯人員在場,作出判決書時又需要翻譯人員翻譯製作,更加重司法機關的人力資源負擔。更嚴重的是,這些葡國法官長期習慣於葡國的法律環境,對澳門的社會環境﹑習俗……等掌握甚少,在審理案件時往往也就難免會以葡國的習慣思維來理解澳門案件所處的東方「特殊」背景,很可能會發生司法瑕疵,使司法機關的錯判率高踞不下。對此,司法機關有必要以「逆向思維」來思考:何不向內地招請適用於澳門的高質素法官?這樣,就可避免發生前類的種種弊端。這一方式,應是可行的。實際上,在澳門過渡期中,就採用過招請內地法律院系高材生赴葡深造的辦法,來培訓「法官本地化」人才。目前在檢察院和各級法院中,就有一批這樣的人才。另外,就是岑浩輝及何超明本人,其最初的法律專業知識也是在內地受教的,甚至還曾在內地任過法官。這條路子既然自己可以行得通,也就適宜推廣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