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法令企業部門化 當局:會清晰自主權

  【本報訊】《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明起公開諮詢。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爭取明年第一季完成《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並進入立法程序,送交行政會討論。
  目前本澳有22間公共資本企業,諮詢文本建議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被問到會否由公產辦負責?陳海帆表示,專責部門是由公產辦或其他部門負責要待法律實施後,由政府決定,但她相信不會在現有部門的基礎上建立多一個新部門,即可能是公產辦或其他部門。
  陳海帆又稱,目前各地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大致分為三種模式,分別是統一監管(內地採用)、分散監管(德國採用)和混合監管(葡萄牙採用)。政府經研究認為採用統一的專責部門監管模式較適合澳門目前的狀況,集中管理可以避免碎片化、各自為政。
  諮詢文本又建議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應集中在「管資本」的事宜上,避免對企業經營自主權過度介入。陳海帆稱,主要視乎企業的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預算和計劃如何執行等,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保值及增值,至於具體營運則交由企業負責。
  她認為通過制定法律做好制度建設和監管,同時健全企業內部運作的治理架構,完備企業的內部迴避制度、廉潔制度、員工薪酬福利制度及風險防範制度等,相信法律對企業今後發展百利而無一害。
  被問到諮詢文本的規範會否令公共資本企業操作及營運「政府部門化」?陳海帆認為相反,日後會清晰公共資本企業自主權及責任,包括做好制度、內部管理,令公共資本企業在制度下放手經營。
  另外,陳海帆表示,自治基金法律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是管理發放資助的規則、統一制度,並考慮設有監管部門,強調對於自治基金部門是橫向性監管,不會改變現時自治基金縱向的管理機構,即不會改變自治基金現有的監督實體,比如澳門基金會的監督實體維持是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