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兩個關係維護澳門社會政治穩定 正確處理兩個關係維護澳門社會政治穩定

在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進入最後一個會期,澳門特區即將進行第三屆立法會的選舉之際,澳門特區立法會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四個委員會主席及秘書共十二人,應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邀請,前往北京和上海進行為期一周的訪問。這是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立法會首次組團訪問內地。尤其是拜訪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作為重要的國家法律草案擬制單位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北京、上海兩地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有利於澳門立法會議員加深對國情,尤其是國家立法制度、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以及內地民主法制建設的了解。不但是有助於澳門立法會提高立法效率及質量,而且也有助於澳門立法會議員更進一步領悟「澳門基本法」的深刻內涵,及加強中央、內地與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交流。

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昨日在會見澳門特區立法會訪問團一行時,就以精簡的語言,向議員們上了一堂及時、生動、深刻的基本法課程。他指出,「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面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維護好基本法的權威地位,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既是對中央政府和內地各地方的要求,也是對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和澳門各界人士的要求。吳邦國還特別指出,在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把握好兩個核心概念,一是「授權」,二是「行政主導」。把握好前者,就能正確地處理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把握好後者,就能正確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間的關係。

吳委員長所指出的「授權」和「行政主導」這兩個核心概念,是「澳門基本法」的精髓所在,是統領「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的提綱擊領。前者,是規範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後者,是規範特區內部三大權力之間的關係。所謂「綱舉目張」,只有正確處理好這兩大關係,才能使「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順利發展,避免發生香港曾出現過的某些偏差狀況。

關於「授權」的概念,「澳門基本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按照這一規定,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是一種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澳門特區的權力並非是澳門固有的。因此,「澳門基本法」實質上就是一部u授權法」,即中央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授予澳門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澳門基本法」中規定的澳門特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授予的。這就是基本法上確認的中央享有的授予權。

除了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些「憲政權力」,是由中央授予的之外,中央還對澳門特區授予一些其他的具體權力。「澳門基本法」第二十條就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實際上,在「澳門基本法」中,就有多個條文涉及到「授權」。如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第一百三十九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法律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証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証件」;第一百一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記」;第一百四十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証協議」;第一百一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訂民航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另外,在「澳門基本法」之外,也有若干「授權」的規定。如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澳門錢七條」中的第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等。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屬於「憲政」部份的澳門特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中央授權。只有時刻牢記澳門特區的這些高度自治權力是由中央授予的,而不是固有的,擺好這個關係,才能避免犯政治錯誤。前一段時間香港某些人要發動所謂「公投」時所提出的「人民權力」的口號,就是無視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及香港特區並無天生權力的事實的錯誤做法。盡管澳門尚未出現此類情況,但仍須擺正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時刻清醒牢記「授權」這個核心概念。

至於「行政主導」原則,「澳門基本法」也有明確規定。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確立「行政主導」原則,這除了是基於澳門特區並非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的政治地位之外,還是出於保持澳門穩定、繁榮和發展的考量,而確定澳門必須有強政府,不能是弱政府,必須建樹行政權威,以便高效率去處理大量湧現的各種問題,保護澳人福祉。「行政主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長官處於崇高的法律地位;行政參與立法程序;在澳門立法會進行議事時,政府提出的議案應優先列入議程;行政長官有權依法定程序解散立法會等。為此,基本法雖然有行政要對立法負責的規定,但並沒有賦予立法對政府或主要官員有投「不信任票」的權力。這是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也符合澳門的實際、澳門多年來實行的「行政主導」的。一切有意或正在參政從政的人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只有把握好這個關係,才能避免發生藉口「監督」、「制衡」而衝擊行政長官權威和主導權力的政治動蕩事件。吳委員長的提醒,因而也就是非常及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