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決內地親屬來澳定居的法與情矛盾 妥善解決內地親屬來澳定居的法與情矛盾

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証明局昨日就有團體對澳門居民的內地親屬資料進行登記,並聲稱可協助其來澳定居一事發出「新聞稿」,重申澳門特區政府從來沒有授權任何人或團體進行澳門居民內地親屬資料登記,並呼籲居民對此有所警惕,切勿誤信謠言。「新聞稿」還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地人士進入澳門特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因此,所有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親屬,如希望來澳門定居,均必須按照內地的制度向內地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如何處理這些申請屬於內地政府的職權,特區政府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會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預內地政府的政策和運作。

盡管人們都心知肚明,「新聞稿」所指出的「有團體對澳門居民的內地親屬資料進行登記,並聲稱可協助其來澳定居」一事,是該團體為迎戰今年夏秋間的澳門特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熱身運動」,但這篇「新聞稿」仍只是在法律的層面作出申明,故而是屬於「依法行政」、「按章辦事」之作,不涉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情事。

實際上,正如「新聞稿」所述,「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這一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仍需辦理批准手續。也就是說,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要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原則上也應保留原有的內地居民進出澳門的制度。與此同時,澳門特區在中央的授權下,享有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權。而入出境制度、海關制度等都屬於澳門特區政府行政管理權範圍,故澳門特區仍然實行不同於內地實行的出入境制度和海關制度。因此,在澳門回歸後,內地居民仍然不能自由進出澳門。當然,內地居民可以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持憑通行証件來澳門旅遊、探親、勞務、經商、公幹、就讀、培訓等。內地居民也仍可以家庭團聚為理由,申請到澳門定居。但鑑於澳門面積較小,各項相應公共設施也須根據人口的增長而作發展調整,故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是有一定限額的。在澳門回歸前,具體數額是每月最多一百二十人,這是內地廣東、廣西、福建、北京、上海等省級公安機關與前澳葡政府保安政務司協商後確定的〔後來增至二百八十人〕。參照這一做法,澳門回歸後,進入澳門定居的人數,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但申請來澳定居的條件、辦法,仍是由內地主管部門確定並掌握。為此,國家公安部與澳門特區有關部門商定,全國在原有每月二百八十個赴澳定居名額的基礎上,每月增加四百二十個名額專項用於「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澳定居,並訂出了相關條件及申請手續辦法〔以下簡稱「安排」〕,在四年內處理完畢。澳門身份証明局並不接受任何有關申請。

其實,內地居民申請來澳定居的辦法,本來就有國家法律作規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就規定,「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以利於維護和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第六條則規定,「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這就明確規定,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控制辦法是採取「定額」審批的原則,「定額」是由公安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商定。實行全年平均每天控制一定數量的人員前往港澳定居的辦法,對控制港澳人口的增長,對港澳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住房、就業、福利、交通等社會問題的逐步改善是有利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保持港澳地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實現「一國兩制」的構想。

因此,身份証明局「新聞稿」之所述,是標準的官式文書,完全正確。不過,有關法律及規定,卻又與澳門的實際情況及發展所需,有其不相適應之處:其一、隨著博彩業開放,澳門正處於急速發展時期,人力資源來源頗為緊缺。因此,何厚鏵在競選第二任特首時,提出了擴大人口規模的發展設想,圖以滿足經濟發展的用工需求。其二、由於澳門回歸前每月二百八十個名額訂得偏緊,致使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子女的來澳定居問題欠賬甚多,有部份本有權申請來澳的「內地子女」,因種種原因而未符「安排」所規定的資格,而錯過了這次「安排」。其三、由於歷史的原因,也有一些屬於特殊情況的「內地子女」,如因「三.二九行動」等後來取得澳門身份証的人士,盡管他們在澳門逗留的時間不短,但其「通常居住連續時間」是從由逗留証轉為身份証之日起計,也使他們的「內地子女」未符「安排」的資格。另外,還存在著「江海學生」等之類的問題。

因此,「某團體」的做法抵觸「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是一回事;而「某團體」所關注的問題,又是另一回事。為了實現何厚鏵提出的「擴大人口規模」計劃,這部份「內地子女」應是可作照顧考慮,這也符合人道主義的精神,尤其是在澳門已加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情況之下。而按「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有責任主動向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相關情況,爭取增加進入澳門定居的內地人士名額,並建議將相關資格延展至此類「內地子女」。另外,即將到北京出席「兩會」的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有義務透過「兩會」的途徑,反映此一情況。尤其是計劃參加立法會選舉或爭取連任的代表、委員,更宜趁此機會爭取表現。這也是他們反制「某團體」人士「參選熱身運動」的一個難得機會,又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