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事特辦為海一居 實事求是對土地法

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羅曉靖昨日在《澳門講場》中透露,除了「海一居」之外,類似的個案有三個,而且其興建工程進展良好。至於「海一居」是否重批,仍然有待三位司長研究,按法規跟進,政府會特事特辦。行政長官的指示很明確清晰,重點是保障小業主權益和維持社會穩定。至於重新批給的整個程序需時多久,溢價金會否超過 十億元,要視乎項目複雜性,法例並沒有規定期限,不會有特定回覆期。批出土地與否由行政長官決定,並非合乎準則或要件就一定要批地。

羅曉靖廳長的談話內容,應是給了「海一居」小業主一顆「定心丸」。因為他們的合法權益,將不會因政府收回土地而指「血本無歸」,也不會像採用有議員建議的其他方案而致入伙期被拖延得更長。當然,政府對「海一居」土地進行重批後,所追加的巨額溢價金,發展商是否會將之轉嫁到小業主的身上,政府還需事先做出指引界定。

實際上,「重批」方案是在諸多方案中,較為符合小業利益的一個,尤其是對「海一居」的小業主而言。因為在他們中,固然是有「炒家」存在,但更多的是自住者。他們在交付訂金及每月向銀行繳付相關費用後,連同利息已超過百萬元。倘是採用其他的方案,尤其是政府不理三七二十一,堅持按照《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宣布土地批給失效而收回土地,發展商按照《樓花法》或行內慣例以雙倍賠償,也將難以彌補小業主的全部損失。因為在他們購買「海一居」樓花後,市場上的樓價提升幅度不低,因而所獲得的賠償額,難以抵消樓價急升的「價差」。而且用這筆錢來購買其他樓宇,未必能購到同等區域、素質及面積的樓宇單位。

因此,這個方案是最為符合行政長官崔世安所指示的「保障小業主權益和維持社會穩定」初衷,也是符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所做出的「將遵從合法性原則解決相關問題,保障已購買了樓花的小業主的權益」的承諾。既然如此,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及運輸工務司的聯合工作小組,就宜充分發揮「新人事新氣象」的精神,加班加點工作,搶在十二月二十六日「海一居」土地臨時批給期限屆滿之前,完成相關研究,並向行政長官崔世安提交妥善解決此事件的可行建議,再由崔世安根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並行使其行政裁量權,作出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行政決定,以保障小業主權益和維持社會穩定。

至於羅曉靖廳長透露的類似「海一居」,即臨近土地租賃期屆滿仍未完成發展的的三個個案,全部位於氹仔,分別是位於柯維納馬路的「名門世家」地盤、鄰近七潭公路的住宅地盤,及位於偉龍馬路中國大酒店毗鄰的酒店地盤。三個地盤的土地批給均是於一九九零年批出,其後合同內容均有修改。 其中「名門世家」地盤的面積達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平方米,原批給用途為興建一幢作住宅、商業及酒店用途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後改為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而鄰近七潭公路的住宅地盤,原批給用途為興建三幢各高十層,作住宅用途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後承批公司要求批出一幅面積一千九百三十八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的毗鄰土地,以組成一幅總面積面積為五千四百一十二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並興建三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各四十一層的樓宇。至於位於中國大酒店毗鄰的酒店地盤,批給用途為興建一幢樓高二十四層,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三星級酒店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其實,這三個個案的興建工作已經基本完成,但可能尚未完成其餘手續,因而遭到如同「海一居」的命運,或將會被宣告臨時批給失效,政府有權依法收回土地。而在上述三個個案中,除了毗鄰中國大酒店的項目,是酒店外,其餘兩個個案都是住宅。其中「名門世家」的住宅單位數目與「海一居」相比,不遑多讓。不過不同的是,小業主多是境外買家,而「海一居」的小業主則多是本澳居民。否則,又將形成一波遞信遊行的高潮。

這就充分證明,無論是「海一居」還是這三個個案,其未能依期完成土地利用,都並非是承批人出於「囤地」之目的,也都有利用土地的高度意願。只不過是受到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未能趕緊在期限之前完成土地利用的全部程序及手續。倘是以「囤地」來予以定性並進行批判,恐怕不夠客觀公平。

對待此類個案,其實可以網開一面,法下留情。正如羅曉靖廳長所透露的方案,或許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辦法。就是由行政長官重新批給,但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追加繳交相應數額的溢價金,二是作業過程必須公開透明,進行公示。

並特事特辦,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所有程序,並盡量減省重疊的行政手續。

但有一些並非是事件當事人的市民,卻仍然表達「堅決一刀切收回」的主張。我們固然是尊重他們的言論自由,但他們並非是相關事件的利益持分者以至是受損者,「針冇拮到肉不痛」,只顧佔有道德高地,而不顧他人的合理權益及社會穩定,頗為自私,卻損人不利己。當然,不排除也帶有「仇富心理」。實際上筆者曾接觸過持有類似主張的人,其中有人就表達了「抵佢死」的情緒。其人指出,當年香港財經媒體曾大肆報導,「海一居」所在地盤可產生過百億元的利潤價值,當時就有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而當時仍在位的歐文龍則回應是「財技」。

由此,在澳門還是低調一些為好。同樣的情況。更是反映在對「禦海南灣」土地的問題上,由於劉鑾雄花天酒地,女伴頻頻「換畫」的報導源源不斷地見於報端,在較為淳樸的澳門人眼中,反差太大,因而當劉鑾雄因涉賄賂而被告上澳門法庭時,許多澳門居民是拍手稱快。

從「海一居」等個案中,可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規範,有其不合理之處,就是不問青紅皂白,不管導致未能在臨時批給期限內完成土地利用的原因是甚麼,一律「一刀切」地宣告失效收回。

這個規範,倘是針對「囤地」,當然是應有之舉。但對那些並非是為了「囤地」,而是有心利用土地發展,但受到各種主客觀原因尤其是責任在政府方面的限制,而未能趕在期限內完成土地利用者,就不公平。

因此,有人提出「不能專為海一居而修法」的觀點,並將之與「囤地」掛起鉤來,似是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事情,也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思維作祟。適宜實事求是地審視《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規範,增加「行政補償」的內容,使其更為科學合理,這才是真正的法治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