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普選口號動機良好惟存在法律規限盲區 雙普選口號動機良好惟存在法律規限盲區

隨著「二零零七」和「二零零九」的逐漸逼近,近日香港、澳門都有人再次提起「雙普選」的問題。在香港,新任社會福利界議員張超雄前日在香港立法會政制委員會提出臨時動議,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就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全民公投」。該動議遭到包括民建聯在內的多數與會議員的嚴正反對,認為「公投」與人大決定及「香港基本法」均有抵觸,事關重大,不應在會議尾聲時草率決定。立法會法律顧問則表示,任何行為都不能取代「香港基本法」規定修改附件的程序。會議最後決定暫不進行投票,待下次會議再進行討論。昨日下午,香港民運團體「民主動力」代表劉慧卿、梁耀忠、鄭宇預約見政務司長曾蔭權,要求當局回應「市民」對二零零七普選行政長官及二零零八年普選立法會的訴求。

在澳門,吳國昌議員在本屆立法會的最後一個會期的開議之日〔前日〕,於議程前發言時認為,本地居民在迎接普及直選民主政制上,已經有足夠的歷練和準備。籌備啟動民主政制發展,已是時機。澳門特區應該及時啟動,朝向普及直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在民主政制之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應當由直選產生,主要官員應該在由直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領導下承擔問責。而另一位直選方永強則指出,任何政治制度的改革必須經過某一程度的成熟期,否則引入的修改,盡管多麼進取,最終也只會是失敗。因此,無論澳門或香港都不能用作對中國政制引入任何修改的台階,相反地這兩個特區將是中國所通過及推行的各項改革的最大受惠者。並不存在預定的政治時間表,更不會有由外間強加的時間表。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但為了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故二零零七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零零八年香港特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也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

而在澳門特區方面,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並未排除「全面普選」,故以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全面普選產生,相信是可以比照香港相關規定處理。亦即是在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當然,其具體產生辦法,仍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以後,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居民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識的提高,社會如有普遍要求和共識,可在循序漸進之下,逐步走向全面普選。但任何修改方案,均需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一點,與香港特區有著某些共通之處。

但在立法會選舉產生辦法方面,香港特區的發展方向並不一定可以套用在澳門特區的身上。盡管「澳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也有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確是存在著可以朝向全面普選修改的法律依據空間,而且看起來「備案」比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修改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較為寬鬆靈活,但是,這個修改程序,卻是比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修改程序,還要複雜,並不是「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那麼簡單。

實際上,無論是「中葡聯合聲明」,還是「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都有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而並無類似「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表述。這就決定了今後澳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管如何修改,無論如何加大民選議員尤其是直選議員的比例,都仍將會有部分委任議員存在。

當然,為了滿足澳門社會、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滿足澳門居民積極參政、議政、維護自己政治民主權利的意愿,或許未來並不排除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也將會向「全面普選」發展。但就必須首先修改「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及與葡國政府協商,修改「中葡聯合聲明」中的有關規定。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區。澳門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區出席全國人大會議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該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之前,先由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而要修改「中葡聯合聲明」,除需與葡國政府協商外,還須更換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的「中葡聯合聲明」文本。這個修改程序,比香港的「雙普選」進程,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朝向「全面普選」修改發展,都要複雜得多,不是「想做就去做」那麼簡單。

由此,有志於推動政制改革的人士,他們提出「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雙普選」的要求,動機是良好的。但也須注意法律規限及修改程序的問題,而不能將之當作是一句可以爭取政治「加分」的漂亮政治口號,叫得「口爽」而實際上難以落實,到頭來使響應者更為失望。